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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苹果打车竟比安卓贵,客服的理由让人醉了!套路无处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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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楼主  发表于: 2018-03-27
— 本帖被 大港城·小辣椒 从 港城茶座 复制到本区(2018-03-27) —
如今,手机已经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订机票、酒店、电影、网约车,一个手机,统统搞定。当我们感叹互联网时代带来的方便快捷时,却不知,老用户才是砧板上待宰的鱼。

1精准杀熟?套路无处不在同一产品却不同价格,这在生活中比比皆是,如今,它蔓延到了 " 线上 "。
都说老顾客很重要,不过这两天互联网厂商 " 大数据杀熟 " 的新闻,却引来网友的一片热议。
所谓 " 大数据杀熟 ",有人将其定义为互联网厂商利用自己所拥有的用户数据,对老用户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
也就是说,同一件商品或者同一项服务,互联网厂商显示给老用户的价格要高于新用户。
近日,一位微博网友发现,在使用滴滴打车时,同样出发点,同样目的地,在同样的时间里,使用不同的手机时,价格却不一样。



▲网友微博截图这是真的吗?于是,很多人走上了验证的道路。
情况一:老用户比新用户价格高?
青岛的陈女士携程消费积分比她先生高了近六万。作为老顾客的她却遭遇价格歧视,两个人定同样的酒店,反而先生的价格更便宜。

此外,其他平台也存在这种情况。

情况二:苹果用户比安卓用户价格高?目前,大家的手机大多分为两个阵营,分别是苹果 iOS 系统和安卓系统。然而网友发现,某些 APP 会根据手机不同型号给出不同的收费待遇。
比如,有网友发现在苹果端爱奇艺视频上的会员价格比安卓端的价格贵了不少钱。
苹果端 ↓↓

安卓端 ↓↓

同样的,在优酷会员上的付费会员,因为不同的系统,也有着价格差异。苹果端 ↓↓

安卓端 ↓↓

情况三:不买价格变更贵?一位网友表示,自己在某在线旅游平台订机票,选好的那班每次看时都会上浮;而当自己选好该机票后取消,再选那个机票时,价格立刻上涨甚至翻倍,在自己觉得 " 不买会更贵 " 而匆忙下单后,发现该航班价格又恢复到最初的低价。
情况四:不同用户价格不同?
有网友称,在京东购买商品时,出现 2 个账户 2 种价格的情况。


此外,网友在去哪儿网站上预定房间时,也出现同样的情况。


▲网友(左)和网友同事(右)预订的酒店页面2住宿、出行和票务为何成为 " 大数据杀熟 " 重灾区?
在网友的反馈中,住宿、出行与票务等领域是 " 大数据杀熟 " 的重灾区。这些市场往往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定价不够透明,除了通过相关平台查询或者到店咨询,用户难以获得公允准确的价格信息。
2、价格变动频率较大,门票、机票、旅馆房间常有季节性的价格波动,甚至同一天的不同时段,价格也有所不同。
3、市场格局相对固定,一超多强或均势多强格局已经形成。
本质上,这是垄断与竞争不充分的体现,一超多强或均势多强的市场格局是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因素。
在旅游电子商务领域,与同程合并之后,携程系已经占据市场的过半份额;
在共享出行领域,经历两次合并的滴滴占有 87% 以上的专车市场份额,99% 以上网约出租车市场份额;
而在在线票务领域,淘票票、猫眼电影和微影时代三家市场份额相当,共同占据了超过六成市场。
如何避免相关企业滥用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是值得政府监管部门考虑的问题。

3 是价格 " 歧视 " 还是价格 " 机制 "?3 月 23 日,滴滴首席技术官张博,在滴滴内网发布公开信称:
滴滴平台上不允许价格歧视,打车价格更不会因人、因设备、手机系统而异。滴滴从未有过任何‘大数据杀熟’的行为,以前没有,以后也永远不会有。

然而,针对张博的回应,消费者并不买账。有专家指出,互联网厂商的 " 大数据杀熟 " 行为近似于 " 一级价格歧视 "。
价格歧视,是指厂商在同一时期对同一产品索取不同价格的行为。
而 " 一级价格歧视 " 则是所有价格歧视行为中程度最高的一种,又称 "完全价格歧视",即销售者为每一位顾客及其所购买的每一单位商品制定不同的价格,因而获得每个消费者的全部消费剩余。
除了一级价格歧视,还有二级和三级价格歧视。这两级价格歧视在生活中较为常见。
二级价格歧视多指数量歧视,即购买越多,价格越优惠,典型的代表有团购与 " 第二份半价 ";
三级价格歧视是指针对不同的市场制定不同的价格,比如品牌给予学生的优惠。
一般认为,一级价格歧视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收集用户数据所需要付出的代价太过高昂。然而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厂商 " 大数据杀熟 " 的行为却实现了趋近于 " 一级价格歧视 " 的效果。

有人说,这是针对不同消费能力群体的差别定价。从福利经济学的视角,差别定价并非一定是坏事。它有助于扩大消费群体,保证产品供给,从而增进社会总体福利。然而,同一时刻对同一产品的差别定价,尤其是将消费者蒙在鼓里随意加价的情形,并不在其列。

4" 大数据杀熟 " 是否违法?根据国家发改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三条,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按照这一定义," 大数据杀熟 " 显然违反了《规定》,是一种典型的价格欺诈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

从年初支付宝个性化年度账单引发的大数据信任危机,再到 " 大数据杀熟 " 的案例,大数据时代普通消费者的弱势处境暴露无遗。尽管互联网从诞生之际,就被冠以 " 透明 " 美誉,但今天看来,这份透明是非对等的。一方面,平台化意味着新的中心化,平台手握海量数据,对个人生活轨迹以及消费偏好精准画像,让个人无处藏匿;另一方面,平台可以有所隐瞒,只以 " 有限真实 " 示人。
当然,这绝不是说大数据带着原罪,技术本身是中性的,要避免 " 技术的贪欲 ",既要求拥有技术者不丢失克制的美德,更应构建与大数据发展相适应的消费权利观念。

从深层次上说,大数据使用引发的几次公众信任危机,与人们对于技术运用的期待,是一体两面的。全社会已经倾向于相信:新技术的使用,不仅能让社会更有效率,更可以激发诚信透明的商业伦理和商业文明。这一份期待,也当成为大数据时代的商业自觉与技术伦理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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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18-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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