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4714阅读
  • 0回复

张家港人注意!这件事不能做,违者罚款!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微信分享→
离线buer001
 

发帖
2838
港币
2379
威望
8685
来自
人生阶段
单身
职业
企业员工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楼主  发表于: 2020-01-21
— 本帖被 noraya 从 港城茶座 复制到本区(2020-01-21) —
逢年过节,

人们总喜欢燃放烟花爆竹,
来增添喜庆的气氛。

但燃放烟花爆竹不仅存在安全隐患,
还会造成扰民、污染环境等不良影响。

1月19日下午,我市召开市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会议,进一步加强市区禁放烟花爆竹管理,保障节日期间公共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黄亚平,副市长王松石参加会议。





会议明确,今年我市市区将
继续执行烟花爆竹禁放政策!




我市烟花爆竹禁放区域为
市区东至东二环路、南至南二环路、
西至西二环路、北至张杨公路。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禁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禁放烟花爆竹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通知如下:


1.市区东至东二环路,南至南二环路,西至西二环路,北至张杨公路范围内为禁放区域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一律不得擅自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2.广大市民要增强安全、环保、文明意识,自觉遵守禁放规定,保护环境、呵护蓝天。


3.各部门、街道社区、物业公司、学校等要加强源头管理,做好宣传、教育、劝阻,确保禁放工作落到实处。


4.违反《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地点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因燃放、销售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于违规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因违规燃放、销售烟花爆竹受到处罚的,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据了解,我市从1995年起就规定,市区范围内禁放烟花爆竹,今年已是第25年。近年来,我市禁放烟花爆竹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认可。会议指出,各单位、各部门思想上要更加重视,持续加强管理力度,严格执法检查,同时要深入宣传,营造声势,确保市民度过一个安全祥和的春节。

素材来源:市城管局、张家港市人民政府网
 
回复标题限100 字节 提到某人:
选择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