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户口准入登记

作者:大港城房产客服 2013-04-07 09:42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户口准入登记管理,使人口规模和本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相适应,根据《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修订)》(苏府〔2007〕1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市 ..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户口准入登记管理,使人口规模和本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相适应,根据《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修订)》(苏府〔2007〕1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称为“居民户口”。

    第三条  申请户口迁移人应当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申请户口迁移人应当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第四条  申请户口迁移的,应当在迁入地具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外市居民申请户口从外市迁入本市的,还应当在本市具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户口准入条件的可以除外。

    未成年人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不予迁入。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法固定住所是指:申请户口迁移人在本市居住的房屋属于自己的产权房屋。      本办法所称稳定职业是指:申请户口迁移人在本市通过合法手续取得的各类工作,且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  

    本办法所称生活来源是指:拥有合法收入或供养资源,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低于本市城乡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第六条  下列情形的户口准入,由市人事局受理:  

    (一)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及其以上学位的;  

    (二)在国外、境外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及其以上学历的;  

    (三)具有中级职称或本科学历,且男性年龄在4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35周岁以下,用人单位需要的; 

    (四)本市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外地生源的本科毕业生及本市当年紧缺专业的大专毕业生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 

    (五)被本市用人单位合法聘用,办理特聘工作证或异地人事代理,参加社会保险,具有大专或中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下,在本市同一单位工作大专满2年、中专满5年的; 

    (六)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及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 

    (七)在本市拥有稳定职业,工作在企业第一线,为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获得以下荣誉的:    

    1.科技项目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2.被评为市“十佳新市民”;   

    (八)其他需要市人事局审批准入的;   

    上述第(一)、(二)、(三)项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其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随迁。   

    第七条  下列情形的户口准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一)在职职工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及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    

    (二)年龄在40周岁以下、技师以上的高技能人才被本市生产急需引进的;   

    (三)本市生源技校、职校毕业生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的;    

    (四)其他需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准入的。    

    第八条  下列情形的户口准入,由公安机关受理:    

    (一)在本市投资人民币50万元以上,经营3年以上,累计纳税人民币10万元以上(由市税务部门出具证明),依法经营、依法承担相应社会责任,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需要迁入的;    

    (二)购买本市成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积达80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被本市单位合法聘用5年以上(由申请户口迁移人提供劳动合同),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需要迁入的;   

    (三)购买本市成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积达80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在本市经商、兴办产业3年以上,累计交纳税金10万元以上(由市税务部门出具证明),依法经营、依法承担相应社会责任,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需要迁入的;    

    (四)未成年人需要投靠父母的;    

    (五)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人员需要投靠子女的;  

    (六)准予迁入人员申请其父母投靠迁入的(须已迁入人员在迁入满5年,其父母投靠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和生活水平不低于本市相关最低保障标准);  

    (七)城镇无业人员或农村居民需要投靠配偶的;    

    (八)本市居民需要户口迁往合法固定住所的;    

    (九)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审批准入的。    

    第九条  凡被苏州市内各类院校录取的本市籍学生,入学时不再迁移户口。被外地院校录取的,允许不迁移户口的可不迁移,待其毕业后根据分配去向直接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被本市各类院校录取的外市籍学生,户口迁移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人员的户口准入,由相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第十一条  本市居民在本市城镇与农村之间的户口迁移和农民子女出生、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办理的城镇居民登记,只作户籍变更登记,不与经济利益挂钩,如涉及土地分配和计划生育等问题的,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对引进对象所涉及的配偶安置等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申请户口迁移人应根据相应的申请条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其中,迁出地的计划生育状况证明,须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  

    凡以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户口迁入的,注销其已迁入的户口退还原籍,并依照国家有关法规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户口迁入系由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的,统一凭《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至市公安局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系由公安机关审批的,由市公安局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系当年中专以上毕业生的,凭《户口迁移证》和市人才中心《毕业生迁移户口关系介绍信》至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五条  各镇和常阴沙管理区的户口迁入、迁出情况,由当地公安派出所于每月底抄送各镇人民政府、常阴沙管理区管委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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