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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城杂谈]交钱容易退费难?别怕,我们帮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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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楼主  发表于: 2021-12-16

为了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
很多父母会给孩子报各种各样的兴趣班。
去年,市民范女士
为女儿报了一个培训班
日前因孩子身体原因无法继续上课,
想要退款却成难题。


案例简介
近期,市民范女士投诉称其为女儿在张家港市某艺术培训机构报名了舞蹈、口才和绘画课后,因小孩身体原因不想再继续培训,同时认为该培训机构收取的汇报演出费用不合理,在与该培训机构协商退费时产生分歧,于是请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处理。



维权结果
调解人员经过调查得知,2020年7月范女士为其女儿在该艺术培训机构报名了上述舞蹈等课程,共计缴费5000余元,因对其课时时长和汇报演出另收费用不满意,加上孩子身体状态等原因要求退课退费。由于双方在课时消费明细上各执一词,因此在具体退费金额上双方产生了分歧。



经过调解人员的调解,
最终该艺术培训机构退费2900元,
退费后范女士的女儿不再参加
该艺术培训机构的相关培训学习


案例解析
该艺术培训机构作为经营者,去年已向消费者预先收取了相关课程费用,形成了事实上的消费合同关系,消费者在培训期间要求退款的,在事先无约定的情况下,经营者理应以合理方式退款。



同时,在调查中调查人员还发现该艺术培训机构在店内有“培训对象因自身原因提出退费的,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培训预定,可延期一次、可转让(因折扣优惠及其它相关优惠报名的课程为特殊课程的,不参与退费)”的表述,而该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属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它排除了消费者退费的权利,因此该条款无效。

在调解过程中执法人员
还发现该机构存在
虚假宣传、未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
对其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还在进一步调查取证中。


法条链接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温馨提醒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选择培训机构应注重“四看”:

一看
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教师资格证等证件是否齐全。

二看
招生简章、相关宣传资料,谨防虚假、夸大宣传,并妥善保存以便日后维权。

三看
课程应充分考虑培训是否符合学习需求。

四看
培训实地,了解教学环境、管理和安全措施等。

针对培训机构临时加收费用、中途更换教师、搬离原址等情形,以及消费者因个人原因选择退出培训等可能发生的情况,消费者应与培训机构事先明确约定是否退还预付费、如何退还等相关条款。

消费者参加培训时
应和培训机构订立书面合同
或事先以相关方式
对费用、权利等方面进行约定,
保留好合同、收据、发票等相关证据,
并可通过自行协商、
消费者协会调解、仲裁
或者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张家港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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