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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买房登记在女儿名下,为争所有权母亲告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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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楼主  发表于: 2018-02-25

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地产借名登记合同纠纷,经法院释明,借名人变更了确认房屋权属的诉请,要求出名人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法院审查后对无抵押房屋的过户请求予以了支持。

2006年8月,母亲朱某与女儿易某签订协议,约定以易某名义购买某小区一套房屋,房款首付及税款由朱某承担,以易某名义贷款的39万余元,也由朱某每月负责偿还,朱某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及支配权,今后如需办理抵押、过户、处置等均由朱某决定,易某应无条件配合。2006年9月,朱某以易某名义购得该房屋,并登记到易某名下。2013年10月,朱某又以相同方式购买了另一套房屋,同样登记在易某名下。2017年10月,朱某起诉易某,要求确认易某名下的两套房屋归朱某所有。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与易某之间系房屋代持合同关系,应受合同法调整,朱某要求确权不予支持,经法院释明,朱某变更诉请为要求易某办理两套房屋的过户手续,因其中一套房屋的抵押权尚未涤除,法院遂判决易某协助朱某办理无抵押房屋的转移登记,驳回了朱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当事人之间约定一方以另一方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的,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房屋代持合同关系,受合同法调整,借名人要求确认房屋权属归其所有的,法院不予支持,借名人要求出名人协助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法院可予支持,但违反限购政策或存在查封、抵押等情况致使无法办理转移登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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