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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城杂谈]张家港车主注意!违反交规拟纳入信用管理!可能会车险上涨!贷不了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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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楼主  发表于: 2018-06-17

想买车、买房

你得全额支付,不能贷款

因为失信信息已经纳入融资授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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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保险?费率和别人的不一样

因为你有严重违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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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规”将与“个人信用”挂钩

苏州开车的朋友可要引起重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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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大家梳理一下重点

↓↓↓


适用人群


本意见适用于我市机动车驾驶人和机动车所有人。


机动车驾驶人包括持有我市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以及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许可但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驾驶机动车的人员;


机动车所有人是指在我市注册登记机动车的自然人。



哪些行为构成交通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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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2次以上没有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

8、汽车所有人在汽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1年后仍没有办理注销登记的;

9、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校车、危险品运输车、渣土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驾驶证记满12分的;

10、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11、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发生一般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12、机动车所有人所属机动车每年度涉及一般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严重交通失信行为:

1、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

2、收到追偿通知书后,有能力履行却逾期不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资金偿还义务的;

3、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发生较重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4、机动车所有人所属机动车每年度涉及较重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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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

实施意见(试行)全文奉上

苏州市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   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素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推进苏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4〕114号)、《苏州市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府办〔2014〕193号)等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我市机动车驾驶人和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驾驶人包括持有我市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以及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许可但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驾驶机动车的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是指在我市注册登记机动车的自然人。

非本市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在我市发生的交通失信行为参照本意见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意见由市经信委(市信用中心)、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市容市政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银监会苏州监管分局、中级人民法院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实施。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记录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交通事故等信息,依托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归集一般、较重、严重交通失信信息,并与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对接。

市经信委(市信用中心)负责将驾驶人交通失信信息纳入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建立个人文明交通信用档案,推进文明交通信用管理的应用。

市中级法院负责配合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导各基层法院做好本辖区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情况的归集工作,并由各基层法院每月按要求移交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其他部门依据《苏州市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对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交通失信行为实施联动惩戒。

第四条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准确、便利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加强宣传引导,实行综合应用、联动奖惩,推动驾驶人诚信守法,促进全社会诚信体系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章  信用信息认定与归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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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2次以上没有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

(八)汽车所有人在汽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1年后仍没有办理注销登记的;

(九)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校车、危险品运输车、渣土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驾驶证记满12分的;

(十)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十一)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发生一般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十二)机动车所有人所属机动车每年度涉及一般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严重交通失信行为:

(一)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

(二)收到追偿通知书后,有能力履行却逾期不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资金偿还义务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发生较重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所属机动车每年度涉及较重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第八条交通违法行为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犯罪行为自有罪判决生效之日、机动车驾驶证记分达到相应分值的自记分周期结束之日、道路交通事故自认定之日、其他行为自依法确定之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交通信用等级认定。交通失信信用记录自认定失信等级之日起生效,一般交通失信信用记录,有效期1年;较重交通失信信用记录,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黄名单”,有效期3年;严重交通失信信用记录,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有效期5年,期满系统自动修复。

前款相应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的,不认定为交通失信行为。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因同一行为被记分管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按照较高的交通失信等级进行认定;存在多种交通失信行为的,应分别认定交通信用失信等级。

第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归集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道路交通事故等交通信用信息,按规定每月报送市经信委(市信用中心)。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的行为涉嫌交通失信的,可现场进行文明交通信用宣传、教育,督促其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养成文明交通习惯。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在交通信用信息报送市经信委(市信用中心)前,可以通过发送短信等方式告知失信人员失信等级、查询方法、异议途径等事项。

第三章 查询、异议处理与信用修复
第十三条 下列单位、个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到信用管理机构查询个人交通信用信息:
(一)经被征信人授权查询的单位,持书面授权书、单位证明等有效证件,在授权范围内查询被征信人的交通信用信息。经被征信人授权查询的个人,持书面授权书、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在授权范围内查询被征信人的交通信用信息。

(二) 依法履行职权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持单位证明查询个人交通信用信息; 
(三) 被征信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查询本人交通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  信用管理机构对申请批量查询个人交通信用信息的,可与查询申请人约定出具查询报告时间。

 第十五条  信用管理机构提供的个人交通信用信息应当保持客观、全面,且不得向本意见第十三条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交通信用信息。

 第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对文明交通信用记录有异议的,可以向信用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登录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网站,填写并提交《文明交通信用记录异议申请表》。信用管理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处理。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失信行为记录的公示与处理。

申请人对基本信息有异议的,由信用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确认有误的,应当及时更正,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变更。申请人对交通失信行为、失信等级、失信记录有异议的,信用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复核;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有误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更正并发送至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更正有误记录。

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刑事判决、行政处罚、记分等经复议、复核、诉讼等法定事由被变更或者撤销的,相应行为失信等级应按照《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予以重新评定。
第十八条  1年内参加文明交通志愿服务活动满60个小时,或因见义勇为被市级以上表彰评为先进个人的,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可以对一般交通失信信用记录进行修复。

第十九条  对具有较重、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每个年度内可主动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参加交通义务执勤,满60个小时的,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其信用记录可以提前修复1次,每次减少信用记录期限3个月。

对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因不积极履行法定义务被认定为较重交通失信行为的,在其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可提前一年修复相应信用记录。
收到追偿通知书后,有能力履行却逾期不履行有关资金偿还义务被认定为严重交通失信行为的,在其主动履行资金偿还义务,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可提前二年修复相应信用记录。

 第二十条  除自动修复外,其他需要修复交通信用记录的,当事人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信用修复书面申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查,符合条件的,通知信用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修复。

第二十一条信用管理机构应当通过电话、短信、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及时将异议处理结果、信用修复结果等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信用管理机构在受理交通信用信息查询、异议、修复申请时,应当核对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联系方式,发现联系方式空缺、错填、变更等情形的应当通过信用中心平台即时予以变更,并于每月月底汇总通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信用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明确职能部门和人员处理异议、修复信用。信用管理机构还应当向社会公布咨询电话、异议处理程序等。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信息系统应用、管理制度建设和人员培训,核实信用记录的准确性、完整性。

信用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信息系统安全监管,严格文明交通信用记录的查询、修复等程序,保障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

第四章 信用记录的应用

第二十四条各级文明办、公安、教育、市容市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银行、保险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将文明交通信用与行政管理、资格资质认定、职业准入、个人信贷、车辆保险、评优评先等挂钩,及时查询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文明交通信用记录,对交通失信行为人依法实施相应惩戒。

信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人和机动车所有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以方便各级文明办、公安、教育、市容市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银行、保险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实施联动惩戒。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公共事业单位和行业服务机构在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中,对无交通失信记录的管理相对人、服务对象,可以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对具有一般交通失信记录的人,进行信用提醒教育,敦促其纠正违法行为、诚信守法;对具有较重、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实行联动惩戒。
第二十六条信用管理机构对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的人员,可以依法通过网络、电视、报纸、广播等形式予以曝光。
第二十七条各党政机关招录公务员、工勤人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对有较重或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人,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予以禁止报考、应聘等惩戒。

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行业机构在评优评先时,可以对参评对象的信用信息进行审查,对有较重或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人,作为不授予荣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校车服务、危险品运输、渣土运输企业在招聘营运驾驶人时,可以查询应聘人员文明交通信用记录,对有较重或严重交通失信的人,不予聘用。

对校车、渣土运输车驾驶人有较重或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由教育行政、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通报所在单位,建议予以内部处罚、转岗或解除聘用。对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危险品运输车驾驶人有较重或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实施相应惩戒。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人申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含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时,应当主动查询,并依法应用交通信用记录。 

第三十条 银行在审批发放个人贷款时,对申请人有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作为限制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在承保机动车保险时,对机动车所有人有较重、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依据相关规定,适当上浮保险费率。

第三十二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危化品车、渣土运输车等车辆驾驶人、所有人申请办理通行证等业务时,可以将机动车驾驶人和所有人的交通失信行为的具体等级情况纳入考量范畴。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每年审验校车驾驶人资格时,应当依法应用交通信用记录。

第三十三条   汽车租赁企业可以查询、应用驾驶人的交通信用记录,信用管理部门应当提供相应便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将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工作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意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报送交通失信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交通失信信息的;
(二)未按规定提供查询服务或者违反规定擅自披露交通失信信息的;
(三)未按规定出具信用核查报告或者出具虚假信用核查报告的;
(四)擅自修改、删除交通信用记录的;
(五)未按规定处理异议信息的;
(六)未按规定执行联动奖惩措施的;
(七)未按规定修复交通失信记录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意见“以上”、“以下”均含本数,未尽事项参照《苏州市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执行;各市、吴江区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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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18-06-17
车主们看仔细阅读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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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是不是可以更好地约束那些不遵守交规的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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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出行,开车一定要遵守交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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