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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城杂谈]私家车跑“顺风车”出事故,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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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楼主  发表于: 2021-09-07
私家车用于跑“顺风车”,出了事故保险公司是否理赔?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买卖合同纠纷案。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石某保险赔偿款5万余元。


基本案情
石某为其所有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保险金额为61746元。保险条款第九条约定“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五)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石某在滴滴出行平台注册为顺风车主,保险期间,石某在平台发布顺风车路线并接到两笔订单,并于行使该路线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失。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对该车辆定损认定受损金额为5万余元。石某据此理赔,某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车辆在从事顺风车业务、存在非法营运之故意为由拒绝理赔。石某故诉至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约车与顺风车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业务,顺风车是受政府鼓励的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从出行目的、出行频率、费用分摊来看,石某使用顺风车程序搭乘乘客的行为并非营运性质,应属共享出行行为,而非借顺风车之名行营运谋利之实,并不存在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因而不属于保险免赔范围。石某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石某对于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有权向某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故判决某保险公司给付石某保险理赔款5万余元。

网约车与顺风车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业务,网约车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营运性质的业务,而顺风车是受政府鼓励的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

顺风车应具有以下特点:1、以车主自身出行需求为前提、实现发布出行信息;2、有出行路线相同的人选择合乘车辆;3、不以盈利为目的,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4、每车每日合乘次数应有一定限制。若车主搭乘乘客的行为属于顺风车共享出行行为,则不存在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不属于保险合同的免责范围;反之,若车主使用顺风车小程序搭乘乘客的行为系借顺风车之名行营运谋利之实,则应定义为网约车,存在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导致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属于保险合同的免责范围。

本案中,石某虽使用顺风车小程序有偿搭乘乘客,但涉案事故发生时其发布顺风车路线后所接的两份订单顺路程度为80%、85%,与石某本身从工作地回家的路线匹配度较高;事故发生前一年,石某发布顺风车路线共21次,均以满足其自身出行需求为前提,不存在为了接单而发布路线的行为,故石某使用顺风车程序搭乘乘客的行为并非营运性质,应属共享出行行为,不存在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不属于保险合同的免责范围,保险公司应当予以理赔。

来源:张家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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