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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城杂谈]“狗咬人”,法院判决:狗主人赔偿17.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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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楼主  发表于: 2023-12-21

来凤法院发布     2023-12-18 18:03


遛狗需栓绳


养狗“不掉链”


是爱宠的正确打开方式


也是保护让自己和他人的最佳选择


近日,来凤法院审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遛狗不栓绳子致使他人受伤,狗主人赔偿赔偿受害人17.8万元。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29日,被告杨某林和杨某一家到来凤县翔凤镇沙坨外滩玩耍,被告杨某将其豢养的三条狼犬带至沙坨外滩,原告陈某某途径杨某带的三条狼犬附近时,被三条狼犬扑倒在地进行撕咬,致原告陈某某受伤。被告杨某林将原告送往来凤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被狗咬伤或抓伤。2022年6月30日,原告女儿陈某某与被告杨某在派出所达成赔偿协议,由狼犬主人杨某承担治疗、护理等费用,后续治疗、恢复等费用由陈某某与杨某协商。


陈某某在来凤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22年8月7日,共计39日,2022年8月9日,陈某某转院至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治疗,住院至2022年10月6日。2022年10月21日,陈某某在湘西某司法鉴定中心得到的鉴定结果为:1、被鉴定人陈某某本次损伤致面部多处瘢痕形成,面部瘢痕共计29.3cm,构成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陈某某伤后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为2022年6月29日至2022年10月6日,用去鉴定费1800元、检查费用774.10元。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各种交通费票据48 张共计金额2497.41元。另原告提交了一份湖北某律师事务所开具的“法律咨询、服务费”8000元的发票。


法院审理


被告杨某饲养的三条狼犬将原告咬伤和抓伤,被告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民事赔偿责任。杨某与原告女儿达成赔偿协议,杨某也愿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原告不能举证证明三条狼犬系被告杨某林与被告杨某共同所有或者杨某林也系狼犬的管理人,故原告要求被告杨某林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原告陈某某主张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结合陈某某所提交的实际证据,判决被告杨某赔偿陈某某各项损失178085.21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文稿:民 庭 袁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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