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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城杂谈]“新机”变“样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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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楼主  发表于: 2021-12-03

如果你花钱却买到了样机?
你会怎么办?

近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陆某某的举报,称大新镇某手机店向其销售的一款OPPO Reno5pro手机并非其承诺的新机,而是当时微信聊天时出示的出样机,并提供了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及手机和结算凭证的照片。




经查,陆某某通过微信与该手机店店长张某某联系,提出需要购买一部OPPO Reno5pro手机,张某某在微信上向陆某某展示了一部OPPO Reno5pro的出样机(IMEI后5位为50592),并承诺销售给陆某某的是另外的未拆封全新机。但该手机店当时处于缺货状态,无法按照约定销售给陆某某全新机,故在未告知陆某某的情况下,将之前展示的出样机销售给了陆某某。



商家表示其未按约定销售给陆某某全新机确实不妥,但是他们销售给陆某某的手机价格本身就比市场价便宜很多,对于陆某某提出的退一赔三要求无法接受。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前后进行了4次调解,
最终商家同意退货,
退还之前购买的手机款,
并给予陆某某一定金额的赔偿。

同时,该手机店的行为也违反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近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该手机店作出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友情提示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应保留好各类票据、材料等,以便在后续可能的维权中切实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四项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四)骗取消费者价款、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
第六十三条
经营者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四款所列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且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来源:张家港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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