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得以女工怀孕哺乳降低工资待遇和解除劳动合同;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可休公假1天;怀孕不满3个月,每日可要有1小时以上工间休。昨日,江苏省法制办就《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次征求意见,为保护女职工权益,列出不少福利。
女工怀孕不得降薪和辞退
意见稿提出,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就女职工特殊保护事项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在录用女职工后,也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评奖等,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每月有一天痛经假
去年痛经假曾经引起社会热议,实际上江苏在这方面早就有规定。本次意见稿继续将其作为女性权益纳入其中,并规定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1至2天。
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给予公假1天。
怀孕超7个月不得安排夜班
女性怀孕会有许多不便,机体功能也有所下降,这一点意见稿也给予了充分的考虑和照顾。意见稿指出,对怀孕不满3个月和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每日安排1小时以上工间休息;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的,经本人申请,提交定点医疗机构证明,单位批准,可以休息;怀孕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休息。
因保胎和临产休息的,这期间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约定、规章制度规定计发,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小产最少能享20天假
对于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女职工,意见稿也给出了保护要求:
1、生育的,享受不少于12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假;
5、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30天的产假;
6、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不少于42天的产假;
7、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当女职工产假期满归来上班时,意见稿也规定,要允许她们有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劳动量。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当安排女职工在原岗位上班,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时,应当与女职工协商解决,调动至工资待遇相持平的工作岗位。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可休哺乳假,待遇由双方协商。
单位不能制止性骚扰要赔偿
意见稿还对女性性骚扰给予了特别关注,提出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如制定规章制度、开展教育培训活动、提供免受性骚扰的工作环境等。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用人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女职工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同意,并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