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发帖诋毁他人的案件。
2016年6月,M公司与季某签订《劳动合同书》。同年8月1日,季某向M公司提出辞职申请。次日,季某以网名“APL”的用户在某网站发布内容为“M公司对待员工一直是剥削的,被这样的公司坑了……”等一系列话语。季某将该帖子置顶后,帖子浏览量达6264次。M公司认为季某的行为属于恶意诽谤,严重侵害了其名誉权,遂诉至张家港法院要求季某删帖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及赔偿商业信誉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季某的帖文用了“剥削”、“暴行”等贬义性文字,在客观上有损M公司的形象,已侵害M公司名誉权,判决季某删除在某网站发布的帖子,并在该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刊登道歉声明十日,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因M公司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4520元。
法官点评:网络用户发布的观点和言论必须客观、公正,并注意措辞,既不能发布一些扩大或捏造事实的诽谤性言论,也不能发布一些辱骂、藐视、贬低他人的侮辱性言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故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因过错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