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父母的疏忽大意,竟让一个11岁大的男孩骑着电动三轮车载着三个更小的孩子外出,结果三轮车翻进了水塘里,驾驶三轮车的男孩不治身亡。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这起悲剧发生在宿迁市泗洪县,不仅孩子的家人深受打击,水塘的主人也因没能预见到其中的隐患而被法院判赔了39997.88元。
现代快报记者从泗洪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事故发生在2012 年7月10日14时,当地11岁的男孩小明驾驶其外婆的电动三轮车载着三个最小只有2周岁的妹妹一行四人从泗洪县界集镇某村三组家中到位于该村四组奶奶家,途径该村村部南侧的水塘边时,不慎连人带车落入水中,经村民施救,三个小姑娘被救出,但小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小明的父母了解到,这处水塘是其中一名参与救援的村民张某的。2012年6月,张某曾对该水塘进行部分清理,清理之处水深约2米。水塘紧邻道路,周围无任何安全防卫设施。他们认为,水塘紧挨道路,张某于2012年6月后重新开挖,水深边陡,没有设置任何安全防范措施,这与小明的溺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于是将张某告上了法庭。
对于自己成了被告,张某觉得很委屈。“这水塘是我的自留地,又不是公公场所,而且水塘周围原本没有路,是政府修路才让它紧挨道路的。”他认为自己清理水塘是防止水土流失,而且同车的其他孩子都能被救上来,足以证实不是危险深度。另外,小明出事时未满12周岁,没有骑电动三轮车的能力,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该是小明的家长没有尽到监护的责任。
对此,泗洪县人民法院认为,明知死者小明未满12周岁,无能力驾驶电动三轮车,而放任其自行驾驶该电动三轮车,小明的父母应对其自身疏忽大意、未能完全履行法定的监护责任而导致该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而张某作为该水塘的实际管理使用者,负有法定的危险防范义务,尤其在政府修路使得其管理使用的水塘紧邻公共道路的情况下,又对其水塘进行深挖清理,其应当预见到该水塘的危险隐患,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更没有设置防护措施以避免事故的发生,因此,张某在水塘的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瑕疵,对此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对张某关于其不存在过错的辩论意见不予支持。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确定张某承担15% 的赔偿责任,即39997.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