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和苏州市关于房地产调控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商品住宅项目开发预售管理。
3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宅项目分期开发的,每期申请预售面积不得低于3万平方米(低密度住宅及尾盘除外),3万平方米以下的商品住宅项目一次性办理商品住宅预售许可。达到商品住房预售条件未申报预售的,房产、物价部门加强督促,经督促仍未申报预售的,房产、物价部门不再受理其预售申请转为现房销售。对已取得预售许可捂盘惜售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对外销售。
对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产、物价部门按照“一房一价”网上公示预售商品住房申报备案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领取预售许可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可售房源。严格落实购房实名制,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人姓名应当与认购人保持一致,认购后不得增加、减少、更改购房人姓名(直系亲属除外)。客户积累大于可供房源的项目,应当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摇号等方式公开销售商品幢,摇号排序,按序购房,摇号排序名单现场公示。
三、尚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销售代理机构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号、提供指定银行存款凭证或理财产品凭证、办理购物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诚意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
四、指导开发企业按照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合理申报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
不得以高于申报备案价格对外报价、虚假优惠。住宅配套的储藏室、地下室实行价格备案,防止楼盘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低价差申报价格备案逃避监管。申报价格备案的楼盘不得以虚高装修变相提高房价。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销售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申报备案价格对外销售。
不得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款外,另行收取未标明费用,私下收款或以收取渠道费、电商费等形式价外加价。
六、严格商品住房退房惯例。
预售商品住房交易双方已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需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退房的,所退房源均须参加抽签摇号再销售。销售价格可由开发企业自行调整,但不得超过原合同成交价格。凡商品住房竣工交付90天以上(含90天,以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时间为准),不再办理退房手续。
七、加强商品房广告管理。
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房地产广告的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房地产广告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它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八、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
加强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完善管理服务平台,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代理行为和房源信息发布,进一步加强门店和经纪人员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参与预售商品房的投机炒作,不得为期房转让提供经纪服务,不得在发布的房源信息中使用“可更名”等字样。
九、加强售楼现场信息公示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预售商品房的信息在售楼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自商品房预售之日起至全部销售完毕止。现场公示要遵循全面、准确、真实、有效原则。现场公示材料包括开发企业信息、项目信息、预售许可信息(现房为交付使用通知书信息)、销售代理机构信息、“一房一价表”、“销控表”等文件。
十、进一步强化房地产市场综合执法。
市住建、房管、物价、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小组,定期、不定期对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巡查,加大对违反销售规范行为(含应公证摇号未公证摇号)、捂盘惜售、超出申报备案价售房、炒卖房号、未领预售许可收取费用、违规发布房地产广告、房地产经纪机构为期房转让提供服务、未按规定公示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一经查实,一律暂停网签,责令限期整改并将行为记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加大对虚假不实信息的查处力度,对涉嫌造谣以及发布、传播不实信息情节严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机构、经纪机构等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201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