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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
日前,市民李先生投诉说,今年2月份,他相中园区星华街和东沙湖路交叉口一家连锁健身馆,当时健身馆正在推销会员卡,说是可以缴纳意向金后享受会员卡优惠。
他当场交了100元意向金,拿到了一张收据。因为过了好久健身馆都没有开业,他向店方表示他不想办卡了,但健身馆表示可以把意向金换成10张游泳券。
让李先生感到郁闷的是,这10张游泳券同样不能使用,“游泳券上有时间限制,而且健身馆一直在装修根本无法进去使用,还规定周末、假期、下午都不能用,这些不等于就是废纸吗。”李先生说。
从2月份等到现在,健身馆一直没有开业,而100元换来的游泳券到5月31日就已经到期。为此,他多次找到健身馆,希望将游泳券延期到健身馆正式开业,或者直接退还100元意向金,但遭到了商家拒绝。
预付式消费卡设定15天反悔期
最新条例中明确规定: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因经营者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已经消费的,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
苏州市消保委近年来受理投诉表明,因退卡遭拒,是引发这类投诉的一个重要原因。
单张记名/不记名卡限额与有效期有规定
“条例”还规定了:
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且预付卡不得设定有效期,以及“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各项责任与权利,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处罚:经营者发行超过规定限额预付卡,或者未履行退款义务的,最高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一定程度上为防范经营者借卡集资等行为,和一旦出现问题,也能为消费者减少损失,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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