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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张家港警方又又双叒叕查处一起阻碍执行职务案件。
一、案件回顾
6月8日上午10时50分左右,事情发生正值高考期间,交警杨舍中队民警在暨阳中学考点附近的港城大道泗杨路口执勤时,发现一名女子驾驶非机动车在泗杨路机动车道内由西向东行驶,民警将车拦下后准备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当事女子佐某拒绝接受处罚,当场辱骂执勤交警,并采用抢链条、摔警帽、推搡等方式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公安机关对该案立即开展调查取证,目前,佐某因阻碍执行职务被行政拘留八日。
视频中,当事女子声称家里有大人在医院,小孩在家里,出了什么事交警负责,并且还在现场叫嚣道:“我现在心里急,我就准备干上了,我就这个脾气!”小编想说家里有急事也不能成为你交通违法的借口,另外,您有脾气那也不能朝着警察蜀黍撒气啊!
二、法律适用
阻碍执行职务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等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等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蜀黍提醒
在民警执行职务时对民警、辅警进行殴打、辱骂,是对国家法律的挑衅,对人民警察的蔑视,这种行为必将受到惩罚。所以请大家尊重法律、尊重警察,以免酿成不可弥补的大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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