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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7月1日起开具发票有新规,你的发票可能没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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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楼主  发表于: 2017-06-26
— 本帖被 大港城·桃昵 从 港城茶座 复制到本区(2017-06-26) —
日前,从县国税局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今年5月19日发布的《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下文简称“16号公告”)称,从今年7月1日以后,没有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发票,以及发票内容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官方解读为“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按通俗的理解即这即没有赶写税号的发票不能报销。

公告明确要求值税发票开具必须填写税号
据县国税局税收服务科陈富强科长介绍,国税总局出台16号文件,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明确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简而言之就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一种强化,一种明确。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购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但是目前发现部分销售方允许购买方可通过其销售平台,自行选择需要开具发票的商品服务名称等内容,并按照购买方的要求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

16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同时,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相信大家都被前几日国税总局16号公告刷屏了,毕竟在以票控税的我们国家,不管专票普通都是跟纳税人息息相关。总结来说,有两个要点:
①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填报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无法作为税收凭证;
②发票不得变更品名和金额。



无疑这是给广大纳税们人一个忠告:以后开普票也得按照规定来啦!否则无法作为税收凭证的,小心老板拒绝你的报销!
7月1日启用的发票新规,用这两句话就概括了嘛?!很显然不是的。财大大要告诉你的是,在这个新规的背后,还有下面这五个问题广大纳税人要引起重视:
①公告是强制性的!也就是说,普通发票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是强制规定,按要求需要填写而没有填写的,是一定无法成为税收凭证的;
②公告中写到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偶同发票时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很显然,公告是不适用给个人开普通发票的,如果是开给个人的普通发票,就无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号码啦;
③公告不适用给政府机构及事业单位中的非企业单位开发票的情形!
④卷式发票和手工发票,没有可以写纳税人识别号的,不适用这个公告;
⑤公告未对联系地址、电话及开户行做强制要求,不用紧张!

看完以上五个问题,你还认为你看懂了公告吗。可远不止小编在开头说的那两点那么简单哦。税收新政策广大纳税人还是要引起重视的。新规出来之前,相信不少人外出消费,不管干啥都喜欢含糊其辞地开“办公用品”、“生活用品”,好像税局不查就没事似的。现在公告一出,对纳税人这种找替票抵工资的是个大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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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17-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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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17-06-26
快点学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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