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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城杂谈]女子ATM机存钱时离开数千元被偷,这事警察管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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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楼主  发表于: 2017-07-07





近日,合肥市民严女士拨打新闻热线求助,称她6 月14 日在合肥市府广场附近一家银行ATM 机存钱时,卡内6900 元被人偷走。严女士立即向辖区派出所报案,但民警以钱款属遗失为由,并未立案侦查。法制网刊文评论道,“钱被取走"不归警察管,但应该对严女士去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提供协助。



市民存钱时转身离开,6900元被偷

昨日上午,在合肥市府广场,严女士向记者讲述了她的遭遇。6月14 日上午10 点多,严女士在附近一家银行ATM 机办理存款业务,发现有一张百元大钞不能存入。因为现场人比较少,严女士没有将卡从ATM机取出,转身去银行柜台换钱。

等严女士回到ATM 机旁,发现需要再次输入密码。严女士将换好的钱放入ATM 机,发现之前存入的6900 元没了。严女士赶紧联系银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调取监控查看,发现是严女士后面一位等待办理业务的中年女子,趁严女士离开之际,从ATM机里取走了钱。严女士告诉记者,这些钱是她母亲生病做手术后报销的费用。事发后,严女士报了警,“可民警说这不属于立案范围。”

银行:已帮助拷贝监控,建议报警

昨日上午,记者陪同严女士再次来到涉事银行。银行一位负责人介绍了当时的情况,并表示将协助解决此事。据介绍,银行监控拍下了取钱女子的衣着、体貌等特征,包括其如何走进大厅,取钱离开等过程。目前,银行已帮助严女士将监控拷贝并留存。

该负责人还告诉记者,取钱女子有40 多岁,并未在银行办理任何业务,银行工作人员也都不认识这名女子,查不到她的信息。这名负责人称,作为银行,他们只能做到这些,“剩下的需要通过警察来追查对方去向。我们银行也没有权利来查这些。”沟通中,银行再次表态,愿意尽力帮助严女士挽回损失。

民警:钱处于遗失状态,不构成案件

昨天在银行,严女士再次报了警。辖区逍遥津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对于严女士希望立案调查的诉求,处警民警表示,严女士当时的钱处于遗失状态,后来被人取走应该属于遗失,不构成案件。处警民警称,如果严女士要求立案或要求派出所做哪些事情,可以前往派出所和6 月14 日首次处警的民警对接,他们会尽力给予帮助。该处警民警还表示,从目前情况来看,严女士自身的过失占很大一部分责任。

由于6 月14 日首次处警的民警昨天不上班,严女士打算今天前往逍遥津派出所,询问事情如何解决。

律师称女子取钱被偷属盗窃,涉嫌犯罪

针对严女士的遭遇,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闫法顺认为,取钱女子是趁人不备的情况下,偷偷将ATM 机里他人钱款取走,其行为构成盗窃,涉嫌违法犯罪。“受害人可以向公安部门报案,依法追究盗窃嫌疑人的法律责任,追回自己的钱款。”

此外,安徽蓝雁律师事务所律师汪丽萍表示,严女士将银行卡和钱直接留置于ATM 机里擅自离开,本身也存在一定疏忽过失。



法制网评“钱被取走警方不立案":不归警察管但应帮助




严女士认为自己的钱是被人“偷”走,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闫法顺也称,“取钱女子是趁人不备的情况下,偷偷将ATM机里他人钱款取走,其行为构成盗窃,涉嫌违法犯罪”。但其实不然。

还原一下当时场景:严女士在ATM机存钱未完毕就转身去柜台换一张百元纸币,随后发现ATM机里之前自己放入的6900元钱被“后来人”取走了。在严女士离场去换钱时,这6900元已经脱离了她的控制。所以,取走她这6900元的人,并不涉嫌盗窃罪;但若取走这笔钱的人拒不归还,则涉嫌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6900元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认为已经达到数额较大标准。

警方不予立案侦查的真正原因也就在这里。侵占罪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需严女士自己到人民法院对取走她钱的人提起刑事自诉,不是刑事公诉案件,不属警方管辖。

问题也随之而来。像银行这类金融机构需要为客户保密,哪怕通过监控等方式查到取走严女士6900元钱的人姓甚名谁、家住哪里,通常也不便把这类客户隐私信息直接提供给严女士,但是,他们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提供。


而严女士若是去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连诉讼对象姓甚名谁、家住哪里都说不出,又如何提起刑事自诉呢?这似乎陷入了一个两难悖论之中。当然,警方通过侦查手段,如查阅银行及道路监控等方式,锁定取走其6900元钱的人是谁并非难事,但是确实此案又不归警方直接管辖。

难道此题就无解了吗?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明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所以,无论是事发银行还是辖区派出所,都有义务对严女士去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提供协助。公安机关可以先行通过初步侦查固定证据,再连案一并移交人民法院,以配合严女士启动刑事自诉程序。只有这样,作为窗口单位的银行才算恪尽职守尽好了服务客户的义务;派出所也算坚持便民、利民原则,尽到了服务民众的责任。

若都以一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姿态,不把客户或市民的财产损失当回事,那就未免有慵懒塞责不作为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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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f 威望 +1 - 2017-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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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17-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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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17-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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