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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实施的
《张家港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上期小编带你了解了医保的参保和缴费问题,
那这期呢?
我们将就医保的
门诊和住院待遇进行进一步的解读!
职工医保
的门诊待遇
居民医保
门诊待遇补充说明
(1)职工医保的个人账户记入标准:
在职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入,不满35周岁的计入3.5%;35周岁以上的计入4%;45周岁以上的计入5%。
退休人员:按照养老金总额的6.5%计入。不满70周岁低于900元的补足至900元; 70周岁以上低于1100元的补足至1100元,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低于1600元的补足至1600元。
(2)职工医保的个人账户拓展:
①个人账户往年结余自动直接结付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住院起付线和住院医疗费用中的自负部分。
②个人账户往年结余超过3000元的部分,自动直接结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发生的个人自费的准字号药品、医疗器械(耗材)和诊疗项目的费用;也可以按自愿原则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3)已办理长期居住外地医疗手续、企业养老金实行异地社会化发放且未申请异地就医结算登记和门诊特定项目的退休人员,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可以通过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渠道,于每年7月一次性发放其个人账户当年预划金额和个人账户往年结余。
(4)公务员医疗补助、一级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待遇以及离休待遇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住院待遇
住院待遇补充说明
(1)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该院首次起付标准的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统一为100元。
(2)患有重症精神疾病的参保人员在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免起付线。
(3)对以户为单位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妇女计划内生育实行定额补助。具体标准为(包含国家专项补助100元/人)正常分娩1700元/人,剖腹产分娩2100元/人;围产期保健360元/人。城镇职工参保人员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4)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一级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待遇以及离休待遇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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