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73阅读
  • 0回复

[港城杂谈]生了三胎都是女儿,最后一个才出生十几天,被她卖了7万块,结果……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微信分享→
 

发帖
1462
港币
641
威望
4413
来自
人生阶段
单身
职业
企业员工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楼主  发表于: 2017-11-07

1991年出生的小陈(化名),前天跑到萧山河庄派出所报案:我把刚出生的女儿送人了,现在想要回来,但他们要我出一笔钱……


这事非同小可,听起来像是一起涉及到婴儿的违法买卖。接到报案的杭州大江东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和河庄派出所的民警,立即行动起来。


在真相渐渐明了的过程中,民警们发现这个案子,竟然涉及到了7个人!以及,一个刚出生的女婴、一笔7万元的“肚痛费”……




执着要男孩

生了三胎都是女儿


小陈来自广西,她的丈夫麻某,1986年生人,来自贵州。两人在杭州大江东生活了好几年,麻某是一名“看天吃饭”的泥瓦匠。夫妻俩都只读了小学,文化水平不高。


泥瓦匠这个活计,收入倒也不算太少,但小两口的生活却一直过得不太容易。因为两人已经有了两个女儿,而就在10月21日,小陈又诞下一名女婴。


小陈不得不在家照看孩子,一家人的开销全靠着麻某一人。


事实上,在怀上第三个孩子的时候,小陈就动了流产的心思,“一家四口就过得不容易了,再来一个孩子,怕是养不活。”


可执着于生个男娃“传宗接代”的麻某却不同意,反复劝说小陈把孩子生下来。


10月21日下午,小陈在医院产下了这名女婴。孩子6斤多,挺健康的,夫妻俩开心不起来。



网络配图


“还是个女儿,难道还要再生一个?”小陈既生气又担心,“光这个新添的小女儿,就不知道该怎么养活了!”


夫妻俩为这事情吵了好几回,渐渐的,一个念头在小陈脑海里生出:要不把这个孩子给别人养了吧,也许孩子还能过得好些,甚至自己家里也能多一笔意外收入。


这个念头一生,便滋生开来。小陈想来想去,就把这想法和丈夫麻某一说。麻某沉默了,犹豫再三,也默认了妻子的这个想法。 


另一户不幸的家庭

孩子读到高中意外离世

刚巧想收养一个孩子


10月28日,小陈出院回到出租房。


麻某做泥瓦匠的师傅,是大江东本地人。听闻徒弟家添丁,师傅和师母王大妈(化名)一道,带着红包、婴儿用品来看望。小夫妻对两位老人都挺亲近的,坐下来一聊,小陈就把想把小女儿送人的心思告诉了王大妈。


王大妈一惊,反复说:“你可得千万想好了啊!”


“我也是想了好久了,我和老公也说了。”小陈把自家目前面临的困境一说,王大妈也很感慨。


回去后,这事情就在师傅师母的心里扎了根。


第二天,二老刚巧要赴一位亲戚的酒席,就把事情在酒席上说了。这事当天就传到了这位亲戚的一位同事、宋大妈(化名)的耳朵里。


宋大妈心动了。


原来,宋大妈有个妹妹嫁在萧山。妹妹和丈夫原本有一个儿子,却在高中的时候意外猝死,夫妻俩很长时间都没从这起意外的阴影中走出来。这些年,夫妻俩倒也说起,想收养一个孩子。




宋大妈一琢磨,何不促成这件“好事”?


于是,两位热心的大妈给两家人牵了头。10月31日中午两家人签下了“协议”,由宋大妈帮妹妹一家垫付了7万元的“肚痛费”,抱走了孩子,并约定“为孩子考虑,两家再不往来”。


送走女儿后她日思夜想

想把孩子要回来


口口声声说自己“考虑好了”的小陈,在送走女儿后后悔了。


但无论是宋大妈,还是宋大妈妹妹一家,都没有留给她手机号和地址。


11月5日上午,在送走孩子6天后,耐不住相思的小陈找到了师母王大妈,说想把7万元退了,把孩子抱回来。


王大妈一听也犯难了,这事儿她没法和宋大妈开口啊,耐不住小陈的哀求,王大妈最后支了个招:“要不这样,你给人家补上1万元,总共还给人家8万元,我去说说看?”


小陈没吱声,离开了。


但出了师母家,小陈就奔河庄派出所报案。她说,自己把孩子送给人家,想要回来,但人家要她出一笔钱。


民警带回了婴儿

孩子父母和收养人一家已被刑拘


顺着小陈提供的线索,警方先是找到了王大妈一家,接着又找到了宋大妈。


令人意外的是,无论是王大妈一家还是宋大妈,在警方上门的时候都是后悔万分:“我也不知道这事情犯法,要是知道肯定不干啊!我就是好心想帮忙,又没从中收什么好处!”


前天晚上,民警将女婴重新带回了母亲小陈的身边。


目前,孩子父母和宋大妈妹妹一家已经被刑事拘留,宋大妈和王大妈一家还有待进一步的处理。鉴于孩子目前急需母亲抚养,小陈被批准保释照顾孩子。


民警们为“好心人”们是这样普法的——


2010年3月《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出台,明确了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其中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民警提醒,不管是对自己负责也好,对他人负责也罢,都应当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再谈如何做一名“好心人”。



来源:钱江晚报


本主题包含附件,请 登录 后查看, 或者 注册 成为会员
 
回复标题限100 字节 提到某人:
选择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