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家港警方接到报警,称一位轿车驾驶员酒后驾车肇事,不过当交警赶到现场后发现,事情并没那么简单。被撞的电动车驾驶员倪某告诉民警,当时他带着朋友施某回家,骑到张家港乐红路时,发生了交通事故。
民警调查发现,轿车驾驶员顾某满身酒气,经检测已达醉酒标准。顾某说,当晚,他和朋友聚餐喝了半斤黄酒,饭后便驾车回家,行驶了一段距离后感觉不舒服,就将车子停在路边休息,不想发生了事故。
不过民警在检查后惊讶的发现,双方车辆都没有损坏,也没有碰撞点,这起事故并非报警人所说的那样。最后民警调取了路边监控,发现事发当晚8点30分左右,顾某驾驶的白色轿车停在了乐红路上,随后将驾驶室的门打开。此时,从轿车后方走过来两个行人,这两个人正是报警人倪某和施某。
二十分钟后,施某骑着电动车带着倪某过来,当骑到轿车边时,故意滑了一下,倒在车头前面,随后,施某故意一瘸一拐走到车边,找轿车驾驶员顾某理论。
采访中张家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乐余中队民警徐瑜泽高速记者:“电动车一方跟轿车驾驶员开口要赔偿5万块钱,轿车驾驶员说自己身上总共只有1万多块钱。”
原来,施某和倪某看到顾某酒驾,就想趁机敲诈一笔钱,但是因为要价太高没有谈拢,最后报了警。目前,施某和倪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警方刑事拘留,而驾驶员顾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也将面临拘役、五年禁驾等处罚。
酒驾、醉驾、危险驾驶罪
这三个法律术语之间有什么关系?
要怎么区分?
酒驾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酒驾,醉驾,危险驾驶罪的区别
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
酒驾不等于醉驾,酒驾不一定入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办理醉驾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在道 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未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也就是血液酒精含量低于80毫克/100毫升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毕竟是死的,不一定所有的醉驾都一定入刑。但是办理醉驾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了八种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有逃逸情节、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 /100毫升、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驾驶载客的营运车、逃避或阻碍检查、曾因酒后驾车受过处罚、有超员超载超速或无驾驶资格、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等其他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等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也就是说只要醉驾行为人具备上述八种情形当中的一种或多种情节,醉驾入刑就是确定的,基本没有商量的余地。
醉驾入刑后就是危险驾驶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造成一人以上重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有酒驾、毒驾等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在其他犯罪情节相同的情形下,重伤一人和不能赔偿数额达到三十万元是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的分水岭。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酒驾导致严重后果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吗?笔者认为:如果酒驾行为人是由于过失造成交通事故,不论事故的后果多么惨烈,被告人都只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酒驾会受到怎样处罚?
被判处刑罚的“酒驾”行为人除了人身自由要受到限制,造成交通事故的还要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被害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 疗和康复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如果“酒驾”没有达到入刑的标准而又造成了人身损害,行为人不但要承担上述内容的赔偿,还有可能需要面对受害方提出的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死亡补偿 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更多的财产损失赔偿要求。
本文转自看看新闻K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