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动看全文)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
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苏政办发〔2018〕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现就制定和实施我省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重点任务
(一)健全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老年人,按不低于10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护理、服务补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对象中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独老年人,按不低于6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护理、服务补贴。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养老护理或服务补贴可以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等)
(二)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推动各地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扶持政策,制定居家养老基本服务清单,不断扩大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范围,积极探索建立失能、失智和高龄独居老年人的家庭照护支持政策,引导老年人优先选择居家养老。改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结构,努力实现服务供给与老年人需求的精准对接,积极培育发展基层为老服务组织,立足社区,上门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助浴、助医、助洁、助购等服务。到2020年,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90%以上街道开展日间照料服务, 90%城市社区开展助餐服务,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的老年人占老年人总数的10%以上。鼓励邻里互助养老和老年人之间的互助服务,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独居、空巢老年人提供服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拓展基本公共养老服务范围。老年人到子女所在城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户口迁移、医保结算、公共交通、进入公园等方面给予便利。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建立应急服务机制,对发生意外的老年人及时给予救助。城乡特困对象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接受救助所需承担费用,由政府负担。(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四)推进居住区适老化建设和改造。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加快推进适宜养老的居住区建设。制定实施社区适老化改造建设标准,加大适老化改造项目推进步伐。重点做好老旧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优先支持在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住宅加装电梯。对于有失能、失智老年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以及有重度残疾老年人家庭进行生活设施无障碍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金补助。规模较大的已建成居住区应通过改造或新建,设置老年人活动中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实用便利的活动场所。支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到2020年,全省新建和现有社区适老化改造项目达到100个以上。(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老龄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五)加大医养结合推进力度。建立健全与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相适应的,覆盖城乡、规模适宜、功能合理的医养结合服务网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建立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制度,为老年人免费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加强老年人健康指标监测和信息管理。每年为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一次健康管理服务,开展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健康教育指导。利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方式为行动不便的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健康管理和康复护理等服务,符合规定的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养老机构实现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为机构内老年人提供更加完善的医疗、康复护理服务。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开设老年人挂号、就医等绿色通道。倡导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为社区失能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建立巡诊制度。到2020年,每个设区市至少建立1—2所安宁疗护中心或有安宁疗护功能的医疗机构,每个县(市、区)建有1所以上护理院或康复医院,全省老年护理院达到200所以上,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比例达50%以上。(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六)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专业运作、责任共担的机制,探索建立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特别是失能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长期护理保险工作,鼓励开发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发展与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相衔接的商业护理保险,满足多样化、多层次的长期护理保障需求。厘清医疗护理和长期照护的关系,做好医疗护理和长期照护的有机衔接,建立健全长期照护项目内涵、服务标准以及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和体制机制。(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江苏保监局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七)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工作。对于长期驻外及因病经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诊断需转异地医疗机构诊治的老年人,可申请办理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异地就医的老年人就医时按参保地政策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相应的结算清单。应该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按规定结清;应该由个人帐户及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代为结算。(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等)
(八)深化敬老月活动。各级党委和政府坚持每年组织开展走访慰问困难老年人活动。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优势,开展经常性为老志愿服务活动。扎实开展老年人维权优待活动,以维护老年人权益为重点,开展老年法律法规、老年优待政策贯彻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督导。各级老龄委要着力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活动,结合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将敬老爱老助老纳入“工人先锋号”“青年文明号”和“敬老文明号”等创建内容,为广大老年人提供优惠、便利的服务。(责任单位:省老龄办、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总工会、团省委等,各设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九)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贫困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依法依规给予其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简化审批程序,优先提供法律援助,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度放宽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和受案范围,对于老年受援人交纳司法鉴定费有困难的,鉴定机构应当缓收、减收或者免收鉴定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申请办理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老年人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医疗费等向人民法院起诉,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免收、减收或者缓收诉讼费用。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及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依法采取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老年人主张合法权益有困难的,其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提供帮助。(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法院、省检察院)
(十)完善老年人优待政策。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优待证、居民身份证或者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件,免费进入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园、公共文化设施;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进入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旅游景点,免费乘坐城市交通工具,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有条件的公共交通场所、站点和公共交通工具要按照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加快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在醒目位置设置老年人等重点人群服务标志,开辟候车专区或专座,为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等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扩大老年人享受优待的范围。外地老年人与当地老年人同等享受本条规定的优待。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十一)保障高龄、特殊困难等重点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提高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等保障水平。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其他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特殊困难老年人患病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医疗救助。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月增发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的保障金。(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十二)开展老年人照顾服务专业技能培训。鼓励相关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每年面向老年人及其亲属开设一定学时的老年护理、保健课程或开展专项技能培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免费培训,向家庭成员普及照料失能、失智等老年人的护理知识和技能。鼓励、支持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在养老机构设立实习基地,培养养老服务相关专业人才。对在本省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满5年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由县级以上地方财政给予一次性入职奖励。(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老龄办、省卫生计生委等)
(十三)鼓励制定家庭养老支持政策。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关心和精神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老龄办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十四)大力发展老年教育事业。坚持老年教育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相适应,积极扶持老年教育事业,扩大老年教育供给,鼓励在乡镇(街道)单独举办或依托县(市、区)老年大学,设置老年大学或教学点,满足更多老年人学习愿望和受教育权益。老年教育资源要向老年人公平有序开放,减免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费用。发挥江苏开放大学的引领作用,依托社区教育中心、村(居)民学校,充分利用社区文体、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资源,提高老年教学的活动次数、内容和效果。支持各类院校发展老年教育,开发适合老年人多方面、多层次学习需求的非学历和学历课程。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老年电视(互联网)大学,完善老年人社区学习网络,为广大老年人学习创造条件。(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委老干部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老龄办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十五)大力推进老年精神关爱工作。重点开展一批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年龄段、不同层次的老年人群体的老年精神关爱项目。定期对经济困难的高龄、独居、空巢、失能、失智和失独等重点老年人群开展心理关爱服务。借助社会力量大力开展适合老年人群体参与的教育、文化和体育活动。乡镇(街道)、村(居)要为老年人提供安全可靠、环境适宜、相对固定的室内外活动场所,建立一批覆盖面广、号召力强的老年群众文体组织。引导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开设老年阅览区域,提供大字阅读设备、触屏读报系统等。福彩公益金和体彩公益金要优先为老年人配备文体器材。广泛建立老年人精神关爱服务组织,开展心理讲座和培训,提供专业化的心理咨询、辅导和康复服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老龄办、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体育局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