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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城杂谈]海南一男子在52家店买过期食品已获赔七万,涉嫌敲诈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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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楼主  发表于: 2018-03-09
海南澄迈青年唐某先后在52家店铺购买过期食品,之后一边向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举报,一边向商家索赔,先后获得赔偿7万余元。今年元月,已经赔偿的两户商家向警方报案,日前,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被海口市海秀西路派出所刑事拘留。3.15到来之际,该案再次引发公众对“知假买假是否涉嫌敲诈勒索”话题的关注。



>>案件回顾
今年1月21日,海口一商家报案称,2017年9月,一男子到其超市购买了2.4元的饼干后,声称饼干是过期的。当地食药监所执法人员到现场处理,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此后,该男子就此事不断向海口市海港食药监所投诉。迫于无奈,店主最终向该男子汇款4000元。随后,该店老板与另一家同样遭遇该男子高额索赔的店主,以“被敲诈勒索”为由向海口市海秀西路派出所报案。3月5日,涉事男子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被海口海秀西路派出所刑事拘留。
唐某是海南省澄迈县人,27岁。讯问中,唐某承认共对52家超市、商行进行过高额索赔,其中给钱的有20多家。讯问中,唐某一直强调,他索要赔偿的行为并没有违法,均是商家自愿协商赔偿的。但警方调查的结果是,在向商家索赔时,唐某曾多次给食药监部门打电话举报,企图以此要挟商家。目前,警方已对唐某通过索赔获得的7万多元进行扣押并搜集证据,一旦核实,将移送检察机关。 据《南国都市报》
 >>律师说法
是否涉嫌敲诈 要看具体情况

明知商品是假冒伪劣或过期产品,依然购买并向商家索赔是否涉嫌敲诈勒索,能否索赔精神损失?律师认为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故意购买过期食品本身不构成敲诈勒索”
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公益法律中心执行主任李恩泽认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一般情况下,类似唐某这样的“职业打假”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要看是否具备以下要素:第一,当事人是否购买了产品;第二,购买的产品是否违法(过期产品明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第三,当事人在索赔过程中是否有恐吓、威胁行为。从上述案例看,唐某购买了商家的过期产品,维权过程中并没有明显的恐吓、威胁行为,因此,他个人认为,唐某的行为并不构成敲诈勒索。《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购买假冒伪劣或过期产品时,可以要求10倍赔偿,如果上述产品对人身造成损害,消费者可以要求更多的赔偿。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谌江涛也认为,故意购买过期食品,之后要求商家赔偿,并不一定会构成敲诈勒索罪,其是否会构成敲诈勒索罪,还需要看“索赔”的行为是否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即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威胁或要挟”的行为。
“知假买假不是消费行为 不受法律保护”
陕西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广玄、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李苗苗律师则认为,唐某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因为唐某实施的投诉表面上是合法的维权行为,实际是以破坏商家名誉和使其受到行政处罚相威胁,迫使商场交付其财物。唐某不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商家也不存在违约和侵权的行为。因此,唐某行为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消费者,其权利没有受到侵害。其多次的“投诉”不是维权行为,而是有意对商场的商业信誉进行损害的侵害行为。
“知假买假 索要精神损失费于法无据”
唐某知假买假向商家索要精神损失费是否有法律依据?律师认为,于法无据。2001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精神损害适用于侵权案件中,而本案仅是合同纠纷,唐某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商家“退一赔十”,而不能向商家提出精神损失赔偿。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谌江涛认为,如果唐某因为食用了过期食品而造成了人身损害,则其可以主张精神损失,而本案中,由于其明知是过期食品,所以不存在食用过期食品导致人身损害的情形,其主张精神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
任何维权行为都应有“度”,“度”就在于其合法性。消费者主张的权益是合法的,维护权益的手段也必须是合法的。商户在消费者合理合法的索赔范围内,应积极予以赔偿,但过高地超出法律规定的限度,或采用威胁、要挟、恐吓等方式提出索赔的,应及时报警。
如果涉嫌敲诈勒索,唐某会受到何种刑罚?律师称:各地关于敲诈数额的界定标准并不完全一致,但7万元的数额有可能已经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唐某有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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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18-03-09
这商业头脑,在下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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