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检察院依法对一起传销案件多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2018年3月16日,张家港检察院依法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对被告人郑某、李某等5人提起公诉,以非法拘禁罪对被告人牛某、高某等22人提起公诉。
经审查查明: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郑某、李某等30人先后加入以推销“黛美尼”化妆品为幌子而没有实际经营内容的传销组织。该组织为了迫使他人交出钱财并加入该传销组织,通过对成员进行层级分工,以介绍工作、合作开店为名先后将多人诱骗至传销窝点,并采用没收手机、语言威胁、轻微暴力等手段对多人非法拘禁。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某、李某等5人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职责,是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李某等5人以及被告人牛某、高某等22人在传销组织中对他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依法应对其以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诉,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