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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张家港检察院未检科、刑执科、金港检察室干警共同对金港辖区内因诈骗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朱某开展跟踪帮教。高中辍学、进入社会的朱某因交友不慎、误入歧途,受人教唆参与犯罪团伙,对他人实施了诈骗,依法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鉴于朱某犯罪时尚未成年,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张家港检察院检察官依法对朱某开展跟踪帮教。通过与朱某及其监督人、市司法局金港司法所工作人员交流谈心,详细掌握朱某在缓刑期间内的工作、生活情况,了解其是否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并向其赠送书籍,鼓励朱某好好工作,谨慎交友,努力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对犯罪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管理
是检察机关的一项职能
对此相关法律予以相应的规定
教育、感化、挽救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
(二)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身份保护,其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其矫正档案应当保密;
(三)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小组应当有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
(四)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措施;
(五)采用易为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开展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和心理辅导;
(六)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就学、就业等提供帮助;
(七)督促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
(八)采取其他有利于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改过自新、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的必要措施。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社区矫正人员,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社区矫正期满的,司法所应当告知其安置帮教有关规定,与安置帮教工作部门妥善做好交接,并转交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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