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方面,对经营者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提出了统一明确的规范要求。规定经营者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实行限额制度,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免受损失。单张记名卡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不得超过1000元,其中,个体工商户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单张限额一律不得超过1000元。超限额发行预付卡的,逾期不改正的,要处以1万到3万的罚款。
规定预付卡不得设定有效期。规定经营者应当对其发放的单用途预付卡向消费者提供担保。规定经营者应当保存合同及履行的相关资料,方便消费者查询复制;而且,要求相关资料要保存两年以上。
另一方面,规定了十五日无理由退卡制度,对消费者作了更为周全的保护。经营者以发行预付卡的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自购卡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退卡退款制度。这样的规定,就是给消费者一个十五日的冷静期,避免冲动型消费,减少消费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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