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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2018年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教〔2018〕4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张政发规〔201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统领教育改革发展,以提高教育质量为目标,以促进教育公平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建立健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的体制机制,着力缩小城乡、学校之间的教育差距,关注每个学生的成长,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
(一)坚持义务教育分级属地管理原则
根据《义务教育法》“以县为主,属地管理”的规定,市区初中、小学(二环路以内)招生工作由市教育局与经开区(杨舍镇)共同负责统筹、协调,其他学校由各镇(区)负责。各镇(区)要根据辖区内未来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结构的变化,做好辖区内小学、初中教育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入学高峰,从根本上缓解出生人口高峰、人口激增带来的入学矛盾,确保每一个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享有相应的学位。
(二)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原则
坚持依照合法固定住所(本意见特指具有住宅房屋产权证或通过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产权的居住用房,商业、办公、工业用房、车库等非居住用房除外,下同)“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各镇(区)、学校要依法保障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基本权利。新生入学按施教区就近免试入学。市区初中、小学(二环路以内)施教区由市教育局与经开区(杨舍镇)共同确定,其他学校施教区由各镇(区)划定。各初中、小学应严格按划定的施教区招生,不得招收本施教区以外的学生。因撤并学校或调整变动施教区的,要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学生就读。对少数交界地区需跨镇(区)入学的学生,由相关镇(区)协商、备案后安排入学。
(三)坚持随迁子女入学“两个为主”原则
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各镇(区)、学校要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入学机会公平,实现入学工作科学、有序、规范。各镇(区)、学校应进一步加大公办学校吸纳力度,确保公办学校吸纳随迁子女入学比例或数量逐步增长。各镇(区)要根据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少年人数持续递增、分布不均等特点,按照《教育均衡、优质发展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加快实施学校新建改扩建工程,以满足公共教育服务需求。
(四)坚持按需供教和帮困助学原则
各镇(区)、学校要进一步加大帮困助学工作力度,关心、关爱每一个特殊适龄儿童少年,切实保障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和残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巩固提高残障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方式,确保特殊群体入学机会公平和教育过程公平。
(1)2011年9月1日~2012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或在张家港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适龄儿童。
小学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
(2)依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张政发规〔2016〕6号),参加积分获得准入资格的适龄新市民子女。
(3)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经批准同意在辖区入学的其他适龄儿童。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或在张家港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小学毕业生。
(2)依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张政发规〔2016〕6号),参加积分获得准入资格的适龄新市民子女。
(3)年满16周岁(2002年8月31日以前出生)且已接受满九年义务教育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不再接受初中入学申请。
根据《义务教育法》“免试就近入学”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实行以居住地为主原则。适龄儿童本人或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取得的产权证时限为2018年6月30日前),是确定其在何施教区入学的主要依据(各校可汇总房产信息后到市房管部门验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施教区认定的具体细则如下:
1.学生常住户口应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及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学生户口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不一致,以其本人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2.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应与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常住户口与合法固定住所不一致,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3.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多处合法固定住所的,原则上以相对稳定,具备长期生活条件的一处合法固定住所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4.本市户籍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本人及父母户口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起,且长期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的唯一居住地,按照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原则,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该合法固定住所可以作为学生施教区认定的依据。
5.本市户籍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全产权合法固定住所,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共有产权并为唯一居住地的合法固定住所可作为就近入学的依据。其他形式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原则不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近入学的依据。
6.户口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监护人在施教区无合法固定住所,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可凭相关证明在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入学:①父母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含武警);②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员;③孤儿。
7.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转干部、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我市引进人才(属张人才办〔2008〕3号、张委发〔2009〕34号、张委发〔2011〕93号文件规定的资助对象)、属于民族政策照顾对象的子女(由市宗教局与教育局共同认定),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8.新市民夫妻一方户口为我市集体户口或挂靠在我市人才市场的,其子女入读公办小学、初中,享受本市户籍居民待遇。新市民或其所申请入学的子女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以其合法固定住所确定施教区;新市民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合法固定住所不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9.具有本市户籍、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学生,由市教育局或镇(区)根据其实际居住地情况及相关学校学位数等情况,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就读。
10.因城镇建设、地块改造等原因拆迁,虽人已迁新居,但户口由于客观原因尚未迁移的,施教区的确定以新居住地为准;原居住地已拆迁,新住房虽尚未交付,确定其施教区应以新安置的住房为准;若家庭确有特殊困难,市区由市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安排,农村由镇(区)统筹安排。
(一)公办初中、小学
1. 地段生入学报名:(1)7月1日,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持相关材料到指定学校验证复查。(入读小学应持材料为:《幼儿素质发展情况报告册》、预防接种证、户口簿和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入读初中应持材料为:《小学生素质发展情况报告册》、小学毕业证书、户口簿和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2)在外县市幼儿园毕业、小学毕业,符合入学条件的新生,于7月1日,由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材料到相关学校验证报名。(入读小学应持材料为:《幼儿素质发展情况报告册》、预防接种证、户口簿和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入读初中应持材料为:《小学生素质发展情况报告册》、小学毕业证书、户口簿和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全国学籍号。)7月10日前,学校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8月30~31日,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持《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到指定学校报名注册。
2.非地段生的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报名: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张政发规〔2016〕6号)精神,新市民子女就读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其法定监护人应到租住地所在镇(区)新市民事务中心窗口办理积分管理入学申请。经积分排名获得入学准入资格的新市民,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积分入学准入卡和相关资料(户口簿、《幼儿素质发展报告册》或《小学生素质报告册》、预防接种证等),到准入学校为其子女办理入学手续。
(二)市特殊教育学校
市特殊教育学校面向全市招收3~15周岁的适龄智障、自闭症等中重度残障少年儿童(具体招生办法见附件2、3)。各镇(区)教卫文体办公室要做好盲、聋、弱智等残障儿童的调查摸底和入学推荐工作,并将适龄聋童、盲童名单于6月30日前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由市教育局联系去苏州盲聋学校就读。
(三)市外国语学校、常青藤实验中学、杨舍实验学校
外国语学校、常青藤实验中学、杨舍实验学校应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苏教规〔2010〕2号)、《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的意见》(苏教基[2017]20号)文件规定,在市教育局指导下,按照规定的招生计划、招生简章,遵守发布时间一致、报名时间一致、录取时间一致等原则,6月开始预报名,7月1~4日进行招生,7月10日前将所招收学生的名单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收费按物价、教育、财政等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2018年外国语学校招生1110人(包括两个校区,小学部460人、初中部650人),常青藤实验中学初中部招生630人,杨舍实验学校小学部招生100人。
(四)民办新市民子女学校
民办新市民子女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应报所在镇(区)教卫文体办公室及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审批备案;必须按照所在镇(区)划定的施教区招生,不得跨区抢拉生源,不得超越学校招生能力招生,不得超越办学许可的范围招生;招生对象、流程等相关要求与公办学校相同。要按物价、财政、教育等部门核准的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
(一)确立全局观念
各镇(区)、各校要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出发点,按照国家、省、苏州市、张家港市政府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指标体系的总体要求,均衡教育资源配置,科学预测事业发展,认真制定入学工作的事业计划、实施方案和操作办法。本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的原则,从全局出发,协同排难,妥善解决新生入学矛盾。市教育局将协同有关镇(区)做好新生入学的协调工作。
(二)遏制择校现象
根据教育部、省有关文件精神,强化落实区域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要求,坚持实行免试就近入学。正面引导学生到地段小学、初中就读,努力提高地段生入学比例。积极疏导盲目择校行为,进一步降低热点公办小学、初中择校比例。在充分保证地段生入学需求前提下,对于确有各种困难,家长需要跨施教区入学的,市区学校由市教育局审批,其他学校由各镇(区)教卫文体办审批。
(三)规范入学行为
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入学规定,义务教育学校入学严禁组织笔试、面试或任何变相形式的考试、考核;严禁以各类竞赛、培训、考试、荣誉证书或学习等级等为依据录取学生。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45号),实行标准班额办学,遏制大班额现象,杜绝超大班额。坚持实行均衡编班、平行编班,严禁以“重点班”、“快慢班”和“实验班”等名义违规分班。要严格遵守小学、初中入学日程安排和工作纪律,严禁任何学校违规组织各种形式的入学宣传,切实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入学行为。
(四)加强学籍管理
按照《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充分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实施招生入学工作,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提高学籍管理信息化水平。将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残障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进一步规范学籍管理操作细则,不得将学籍作为入学转学条件,严禁重复建学籍。苏州市中考认真执行考籍与学籍对应的规定,原则上初中毕业生均应在学籍所在校参加毕业升学考试。
(五)落实免费政策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落实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并免费提供教科书。在公办学校就读的新市民子女与我市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免费义务教育待遇。学校不得收取与招生有关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民办新市民子女学校应根据《关于新市民子女学校财政补助公用经费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张财教〔2012〕9号),学费收取标准应扣除免费部分。
(六)优化服务措施
(1)牢固树立“教育就是服务”的理念,以服务学生、方便家长为宗旨,完善服务措施,优化服务项目。认真做好电话咨询、施教区公示、来访接待、学位查询告知等服务工作。
(2)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侨文发〔2009〕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台湾同胞子女在大陆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港澳台〔2008〕7号)精神,各镇(区)、各校应认真做好华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