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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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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05-27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
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重大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
2017
〕
28
号)、《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
2017
〕
131
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民创业行动计划(
2017--
—
2020
年)的通知》(苏政办发〔
2017
〕
42
号)和《
苏州
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
2017
〕
158
号)等文件要求,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促进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调整与扩大就业协同联动
。坚持把城镇新增就业、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区间调控的下限,增强经济对就业的拉动能力。综合评价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的影响,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衔接。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结构优化与就业转型协同。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大力发展研究
设计
、现代物流、现代农业、电子商务、文化创意、全域
旅游
、养老服务、
健康
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商务局、文广新局、旅游局、人民银行、国税局、地税局等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主渠道作用
。落实小微企业降税减负等一系列扶持政策,着力推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发挥载体集聚功能,推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加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向小微企业开放力度,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向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风险分担机制,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服务小微企业创新发展。
(经信委、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办、人民银行等负责)
(三)支持新兴业态发展
。以新一代信息和网络技术为支撑,加强技术集成和商业模式创新,推动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分享经济等创新发展。将鼓励创业创新发展的
优惠
政策面向新兴业态企业开放,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可享受相关财税、信贷、就业创业扶持等优惠政策。培育一批创新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全面提升我市新兴产业创新能力。推动政府部门带头购买新兴业态企业产品和服务。支持网络创业,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创业扶持政策。
(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商务局、科技局、人社局、人民银行、国税局、地税局等负责)
(四)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的用工和社保政策。
鼓励劳动者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通过新兴业态实现多元化就业。新兴业态企业应依法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从业者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探索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通过改进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方式,增强社会保险制度对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的适应性。加快建
设“网上社保”,
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保及转移接续提供便利。落实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政策,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为跨地区就业的缴存职工提供异地转移接续服务。
(人社局、财政局、公积金中心等负责)
二、扶持重点群体就业
(一)扶持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
1
.界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将本市户籍登记失业的随军家属、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明确就业困难人员为本市户籍登记失业的下列
11
类对象:
(
1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
2
)女
40
周岁和男
48
周岁以上人员;
(
3
)特困职工家庭人员;
(
4
)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
(
5
)残疾人员;
(
6
)女
35
周岁和男
45
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
(
7
)女
35
周岁和男
45
周岁以上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
8
)军队退役人员;
(
9
)优抚对象家庭人员;
(
10
)随军家属;
(
11
)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家庭人员。
(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总工会、残联等负责)
2
.强化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扶持。继续落实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安置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将农民合作社相关岗位纳入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建立联动机制。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财政支出部分由市镇两级按
3:7
的比例共同承担,市财政年终与镇财政财力结算时予以扣回。
(人社局、农工办、财政局等负责)
3
.实施就业服务补贴政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提供
职业
介绍等就业服务,按每成功推荐
1
人就业分别给予
1000
元、
1500
元的职业介绍补贴。
(人社局、财政局等负责)
(二)多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1
.加大对就业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扶持力度。将求职创业补贴补助范围扩展到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全市每年按指标数开发基层公共服务岗位安置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对登记失业
3
个月以上的本市生源毕业年度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本人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
1000
元。
(人社局、财政局、科技局、教育局、民政局、市就业创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和各镇<区>等负责)
2
.加大对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扶持力度。企业每年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10
人及以上(劳务派遣用工形式除外),且履行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均满
1
年及以上的,给予企业
2
万元一次性补贴。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部分给予不超过
2
年的全额补贴。符合条件的给予岗前培训补贴。小微企业招用本市户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且缴纳社保满
6
个月的,按每吸纳
1
人
3000
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对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以及见习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不超过
2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人社局、财政局、民政局等负责)
3
.完善就业见习相关政策。拓展就业见习对象,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本市户籍
16~25
岁登记失业青年及离校未就业技工院校高级工以上毕业生,全部纳入见习对象范围。见习期限一般为
3~6
月,最长不超过
1
年。见习单位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学员生活补贴。见习期间,财政对见习基地按照每人每月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70%
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并根据见习学员人数,对带教
老师
按照每人每月
150
元标准给予带教补贴。按月统一为见习学员购买综合性商业保险。对见习期满见习人员留用率一个自然年度内达
50%
以上,且与见习人员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见习单位,按每留用
1
人
3000
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一次性见习补贴。(该补贴与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补贴、小微企业招用本市户籍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一次性补贴,三者只可选择享受一项)
(人社局、财政局等负责)
4
.营造环境吸引人才就业创业。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及技工院校毕业生实施安居保障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实施留学人员回国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鼓励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方式创办企业。降低门槛,依法为符合条件的留学人才申请永久居留提供便利。
(人社局、人才办、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等负责)
(三)引导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加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力度,落实新型职业农民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
建筑
业小微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其中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和创业扶持政策,对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并稳定就业
1
年以上的,给予一定奖补。鼓励金融机构优先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发展的企业及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经济主体。适应新生代农民工就业创业特点,推进职业培训对新生代农民工全覆盖,创新培训内容和方式,拓宽就业创业渠道,引导新生代农民工到以
“
互联网+
”
为代表的新产业、新业态就业创业。
(农委、农工办、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金融办、人民银行等负责)
(四)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
。强化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的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确保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至少有一人稳定就业。落实低保对象就业后的救助渐退机制,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严格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政策,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
(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国资办、残联等负责)
(五)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大力扶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要采取刚性措施,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安排比例达
80%
以上。对自主创业就业的,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等优惠政策,强化教育培训,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
(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负责)
三、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一)营造良好创业环境
。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全面落实市场主体登记信用承诺制度。积极完善工商注册全程电子化登记,全面落实企业名称远程自助查重申报,简化冠名程序。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推进创业型园区、镇(区)和社区(村)建设。开展创业大赛,营造良好创业环境,激发全民创业活力。
(市场监管局、财政局、人社局、国税局、地税局、各镇〈区〉等负责)
(二)扶持孵化载体建设
。根据我市特色经济、主导产业和创业类型等情况,合理规划建设创业载体,因地制宜建设具有一定特色和品牌的创业孵化载体。对被认定为张家港市级以上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含大学生创业园)的,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补助。本市户籍创业人员、毕业
5
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入驻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可按实际孵化成功(在基地内注册登记并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后继续经营
6
个月以上)的企业数,给予基地每户
1
万元的创业孵化补贴。对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水、电、宽带接入以及用于就业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等支出,给予运营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扶持孵化载体建设各项补助由市镇两级财政按
3:7
的比例共同承担,市财政通过财力结算方式补助给镇财政。
(人社局、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住建局等负责)
(三)加大创业扶持力度
。
将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毕业
5
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在校大学生、本市户籍城乡劳动者等纳入创业培训补贴、开业扶持补贴、社保补贴、租金补贴、运营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等创业扶持政策扶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租用场地创业的,给予每年不超过
5000
元的租金补贴,租金补贴和运营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
对在市场监管部门首次注册登记起
3
年内的创业者,企业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
6
个月以上的,可按规定给予不超过
1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用于其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上述创业扶持相关细则另行制定。开业扶持补贴、创业自办实体人员社保补贴、租金补贴、运营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的财政支出部分由市镇两级财政按
3:7
的比例共同承担,市财政年终与镇财政财力结算时予以扣回。
(人社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等负责)
(四)拓宽创业融资渠道
。落实现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担保基金进行逾期代偿及核销补偿的,由市镇两级财政按
5:5
的比例共同承担,市财政年终与镇财政财力结算时予以扣回。对接苏州创业担保贷款公共服务平台,完
善“张
家港创
e
贷
”
,建立完整的网上申请、审批、发放、贴息、代偿流程,方便创业者办理贷款和享受相关服务。
(人民银行、财政局、人社局等负责)
四、优化职业教育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
(一)提高教育培训质量
。坚持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以解决就业问题,特别是化解就业结构性矛盾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实施就业技能提升、岗位技能提升、技能大师培育等专项行动计划。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师徒帮教等活动,加速培育具有专业技能和工匠精神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产教融合发展工程和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育工程,加强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公共实训基地等职业培训载体建设。健全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机制,完善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并做好与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推动企业在聘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同等享受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资福利待遇,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同等享受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相关政策和待遇。
(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文广新局、总工会、团市委、残联、妇联等负责)
(二)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方式
。根据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定期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完善补贴标准,简化审核流程。落实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的补贴政策。落实低收入农户家庭子女、未升学初
高中
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登记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员等重点群体
免费
接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创新培训模式,支持优质培训机构开发数字培训课程,支持职业院校引进国外优质资源或开展联合办学。创新培训组织形式,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直接补贴培训机构或企业等方式开展集中培训。
(人社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残联等负责)
(三)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按照制度化、专业化、信息化、社会化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格局,建设功能完备、制度健全、便捷可及的标准化服务平台。实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均等化,为重点对象提供专业的职业指导、就业服务和用工指导。开展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定期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开展绩效评价。落实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和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高校开展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支持政府购买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信息咨询、就业援助等社会化服务。强化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服务,鼓励企业深入本市高校开展招聘活动。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高校开展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推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向移动端、自助终端等延伸,推广网上受理、办理和反馈,加快实现就业创业管理服务全程信息化。进一步推进创业服务品牌化建设,创新创业服务内容和形式,发挥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和高校就业创业指导站两个工作平台,融合资源推进创业工作一体化建设。
(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等负责)
(四)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人力资源市场法治化建设,规范招人用人制度和职业中介服务行为,促进公平就业。推动行业协会建设,推行行业自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贯彻落实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以扩大产业整体规模为主要目标,加快产业集聚,重点引进知名企业、鼓励小微企业、扶持科技企业,着力提升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
(人社局、财政局等负责)
五、强化组织实施和保障
(一)强化政府责任
。落实政府促进就业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区域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完善就业创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建立健全市镇两级就业创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动实施。强化就业资金投入保障,建立就业资金投入增长机制。
(各镇<区>、市就业创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二)强化督促检查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制定完善本市配套政策,明确责任分工,推进细化落实。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加大政策和资金倾斜力度,并适时予以通报表扬;对大胆探索、担当尽责、不谋私利,但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难以预见因素出现失误或错误的,可容错免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市就业创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三)强化形势研判
。做好就业创业各项统计工作。完善统计监测制度,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创业等统计监测指标。做好企业用工监测。建立健全就业信息数据跨部门协作共享机制,加强就业数据与宏观经济数据的比对分析,为研判形势、完善政策、精准服务提供有力支撑。
(人社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统计局等负责)
(四)强化失业预防
。发挥失业保险促就业、防失业、保生活的重要作用,全面落实调整失业保险费率和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潜在失业风险,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预案,对可能出现的大规模失业风险及时采取预防、调节和稳岗措施,确保就业局势稳定。严格落实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促进其再就业,避免局部性失业风险发生。
(人社局、发改委、财政局等负责)
六、其他
本实施意见所称
“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后一
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按照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政策
;“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低保、
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和特困职工救助家庭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涉及的具体政策口径和操作办法由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制定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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