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同步实施新修订的《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本报讯(记者 王会信)新修订的《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修订的《办法》明确规定燃气用户禁止进行的10种行为,对燃气安全隐患以及事故的处理机制也作了相应的规定。记者了解到,我市与苏州市同步实施该《办法》。
针对城市管道天然气冬季供需矛盾突出,限供、减供、停供等不正常供应现象持续存在的问题,《办法》在修订中增加了关于燃气应急保供方面的内容,从政府和燃气经营企业两个层面分别提出了做好燃气应急保供方面的要求,推动政府、企业共同做好天然气保供工作。如《办法》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自有气瓶信息管理系统,且系统中登记的气瓶信息与充装或者销售的气瓶上设置的条码、二维码等信息标志要保持一致。这意味着今后的燃气气瓶都将拥有自己的“身份证”,通过条码、二维码等信息标志,实现气瓶充装、储存、配送全流程可查询、可追溯。
《办法》明确规定燃气用户禁止的10种行为,包括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在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等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私自排放气瓶内燃气、残液或者利用气瓶互相倒灌;自行或者委托无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维修燃气热水器、燃气锅炉等燃气燃烧器具;擅自拆卸或者修理燃气钢瓶角阀、燃气调压器和燃气计量表前阀门,擅自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等。
《办法》还对燃气安全隐患以及事故的处理机制作了相应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燃气泄漏或者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的,都有及时报警的义务;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发现燃气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的,还应当及时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非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的,燃气管理部门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