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7时28分许,交警开发区中队民警巡逻至杨舍镇南苑东路新市河路口时,发现一辆悬挂苏EGX290牌照的红色二轮摩托车沿南苑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过来停下准备使用电话。大家都知道,我市市区禁止摩托车驶入,该车驾驶员构成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民警遂上前查看并询问情况。
民警多次强调要朱某配合现场执法,驾驶人朱某情绪激动,拒不配合,并拽倒摩托车导致汽油溢出,朱某扬言要点火,周围民警、辅警迅速上前并将其控制。朱某采用言语挑衅、打火机点摩托车油箱等手段阻碍交警执法,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被我局行政拘留。
交警算是与大家接触最多的警种,他们面对的不是十恶不赦的坏人,不是小偷小摸的惯犯,也不是多么狡诈的骗子。很多时候,他们面对的都是一些在大多数人看来无伤大雅的交通违法行为,可是,他们也是被阻碍执法、妨害公务最多的一群人。一个小小的交通违法行为,也可能引起一起大家都不愿看到的事故,行在路上,让我们多点理解,少点愤怒!
普法知识
【妨害公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阻碍执行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