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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被告的便利店一方,认为原告应该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是谁把肇事牙签弩销售给了小坤。作为原告的小坤一方,仔细分析了举证证明肇事牙签弩原始销售过程的客观难度,要求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的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条款,举证证明存在销售牙签弩行为的两家便利店,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在无法确定具体销售肇事牙签弩便利店的情况下,应该连带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原告小坤一方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作为被告的两家便利店存在销售牙签弩行为方面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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