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小夫妻刚结婚没几天,就因为嫁妆的事情吵得不可开交。嫁妆到底是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俩的共同财产呢?
小杨的妈妈为女儿准备了50万元的压箱钱作为嫁妆。在小两口结婚登记之前,这50万元就已经存到了小杨的银行账户里。两人登记结婚摆了酒席后,丈夫小李因生意上急需周转,便开口问小杨要这50万元。小杨不肯,坚持这是母亲给的压箱钱,不能轻易动用,更担心丈夫会乱花。
小李认为这50万元的嫁妆,应当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自己当然可以动用;小杨表示这钱是母亲在自己和小李结婚登记之前给的,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小李并不能擅自使用。由此而起,双方发生了争执。
结婚登记前给的钱,视为女方婚前个人财产
嫁妆到底是女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的呢?这就要看嫁妆是什么时候给的。公证处的公证员分析,从时间节点来说嫁妆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如果是在结婚登记前给的,那么一般会被认定为是女方父母对于女方个人的赠与,属于女方个人的婚前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一项的规定,一方婚前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对于在结婚登记前女方娘家所给的嫁妆,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是在结婚登记之后给的而且女方父母并未明确表示该嫁妆仅是赠与女方个人的,那么一般来说会被认定为该嫁妆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四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实只归夫或妻一方外,归夫妻共同所有。 也就是说,在结婚登记之后所得的嫁妆,除非女方父母明确该嫁妆仅是赠与女方之外,该嫁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还要结合实际情况,再做认定。
听了这番解释后,双方都表示理解。冷静下来后,小杨和父母在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公证,明确嫁妆系小杨父母对小杨的赠与。小杨也同意,悉数将50万元嫁妆交予丈夫,由其用于生意上的周转。
公证员说:“现在,这50万元嫁妆的属性得以明确,是女方父母赠与女儿的,是女方的个人财产。万一以后双方婚姻状况有变故,这笔钱的性质是明确的,不是夫妻共有财产。”
陪嫁房产,不能一概而论
婚前陪嫁,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属于个人财产,这没有争议,婚后陪嫁,则要区分是登记在女方个人名下,还是男女双方名下。
《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