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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更大力度鼓励和扶持广大劳动者自主创业,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根据《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7〕4号)、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创业引导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8〕144号)和《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张政发〔2018〕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张家港市创业补贴实施细则》。
细则主要包括开业扶持补贴、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创业基本运营补贴、创业培训补贴6个方面。
开业扶持补贴
补贴对象
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以及在校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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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条件
1.申请人需为首次成功创业人员;
2.在本市创业并进行商事登记或民办非企业登记;
3.自办实体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并依法纳税;
4.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且申请人及带动就业人员均在该实体名下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5.实际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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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给予6000元的开业补贴,分别在稳定经营满6个月和1年各发放补贴3000元。
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
1.在本市创业并进行商事登记或民办非企业登记;
2.自办实体正常经营,并依法纳税;
3.申请人在自办实体名下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4.实际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一致。
补贴标准和期限
参照当年企业参保缴费基数下限,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合计单位缴费比例计算。同一创业实体负责人(以实体登记注册记载的法定代表人为准)名下所有创业实体的补贴期限合并计算,累计不超过3年(36个月)。同一创业实体(以实体登记注册号为准)仅可享受一次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在校大学生及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缴费满3年的外地户籍人员。
1.申请人需为初次创业人员;
2.在本市进行商事登记或民办非企业登记;
3.自办实体正常经营,并依法纳税;
4.开业3年内吸纳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实际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
按每年每新增带动1人就业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3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实体对带动就业的同一人只享受一次政策。
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
2.初创主体符合本市产业转型发展方向,合法合规经营;
3.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与租用场地地址一致;
4.实体经营者(法定代表人)与租房主体一致;
5.经营者(法定代表人)在自办实体名下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缴费期限满1年,并依法纳税;
6.申请享受创业场地租金补贴政策的,须报镇(区)核实并接受跟踪管理。
按照“先缴后补”原则,根据经营场所年租金按年度据实给予每年不超过5000元的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创业基本运营补贴
2.自办实体符合本市产业转型发展方向,合法合规经营;
3.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与房屋所有权证地址一致;
4.实体经营者(法定代表人)与房屋产权所有人一致;
5.经营者(法定代表人)在自办实体名下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缴费期限满1年,并依法纳税。
补贴标准及期限
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据实给予水、电、宽带等创业基本运营补贴,补贴标准每月不超过2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创业培训补贴
本市户籍城乡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本市高校大学生,可选择参加一次由财政补贴的创业培训。本市户籍城乡劳动者的培训由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组织实施。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本市高校大学生的培训由市人社局认定的我市高校就业创业服务站组织实施。
其他事项:
●本细则上述补贴享受起始日期为2018年5月21日。
●“在校大学生”是指全日制大专及以上院校在读大学生;“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在申请时为全日制大专及以上院校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如是留学回国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申请人(除在校生)须在自办实体名下按实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人为“在校大学生”需缴纳大学生医疗保险。
●申请人须与领取的执照上实体经营者(法定代表人)(以实体登记注册记载的为准)相一致。
●执照发生实体经营者(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不适用本细则。
●上述各项创业补贴(除创业培训补贴外)每半年度发放一次。
●本细则由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此细则不一致的按此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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