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张家港市保障性住房购房补贴发放规定》(张政发规[2019]1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2019年度张家港市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购房补贴申请受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时间
2019年6月1日——8月31日工作时间
二、受理地点
张家港市房产管理中心(人民中路68号建设大厦611室)
三、申请条件
一对夫妻及其未满28周岁的未婚子女为一户申请家庭,申请家庭应明确一名已婚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家庭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购房补贴:
1、户籍条件:申请人取得本市户籍连续满5年(应征入伍、服刑、外出就学将户口迁出后又迁回者,户籍前后时间可连续计算),或者申请人为安置落户在本市的军队转业干部。
2、年龄要求:无配偶无子女的单身人士,年龄须满28周岁。
3、收入标准:中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为146600元以下,一人户家庭,其家庭年收入标准为102600元以下。家庭年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规定受理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4、住房困难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家庭住房包括用于居住用途的各类房屋。
5、政府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房补贴:
1、超出住房困难标准的住房出售未满5年的。
2、超出住房困难标准的住房被征收选择货币安置未满5年的。
3、已签订建筑面积超过住房困难标准的房屋买卖合同但尚未领取不动产权证的。
4、购买过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的优惠面积超过可享受面积标准的。
5、申请人(含配偶)父母、已婚或已满28周岁子女在本市拥有住房,分户计算后户均住房建筑面积达75平方米的;父母、已婚或已满28周岁子女户口不在本市,但在本市拥有住房且建筑面积达60平方米的。
6、离异前原家庭住房面积在规定限额以上,离异后符合保障条件,但离异时间不满2年的。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宅基地的。
8、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中有担任企业法人代表或出资人的。
9、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合计购车价款超过30万元的。
10、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固定工作,又另开门店的。
1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两个及以上数量门店的。
1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营店铺雇佣2人及以上店员的。
13、其他不得申请住房保障的情形。
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到市住建局(房产管理中心)领取并如实填写《张家港市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购房补贴申请表》(简称《申请表》)以及《张家港市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简称《申报表》);
(二)申请人向市住建局(房产管理中心)提交《申请表》、《申报表》及相关申报材料,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签署同意接受相关部门对申请家庭相关住房和经济状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
(三)市住建局(房产管理中心)会同市民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10天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认申请家庭的购房补贴资格
(五)对初审、会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或公示政局、公安局等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表格和有关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会审;
(四)会审合格的申请家庭基本情况通过公众后异议成立的,由市住建局(房产管理中心)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申报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和家庭成员关系相关材料;
2、申请家庭成员不动产权证书(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等住房相关材料;
3、申请家庭成员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等婚姻状况材料;
4、车辆行驶证、购车发票等其它相关申报材料。
六、其它
(一)涉及年龄、房屋出售时间、离异时间等时间计算的,截止日期为5月31日;
(二)购车价款以购车发票、购车(贷款)合同记载的车辆价款金额为准;
(三)申请家庭诚信申报,一经核查申报不实,取消本年度的申请资格;
(四)逾期申报的,将不予受理;拒不配合相关部门审核提供申报材料的,将视为不符合申请当年度购房补贴保障条件;
(五)取得购房补贴资格证的,自发证日起满2年未购房的视为放弃本次购房补贴资格;资格保留期间,主动放弃补贴资格的,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格保留期间,如发生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将取消购房补贴保障资格;
(六)咨询电话:住房保障科58682393。
张家港市房产管理中心
2019.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