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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要闻]上海房屋租赁骗局多吗?应该如何防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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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楼主  发表于: 2019-05-31

  上海房屋租赁市场上骗局一直十分的多,很多人都曾在上海房屋租赁市场上受过骗,那么都是一些什么样的骗局呢?面对这样的一些骗局我们又应该怎么办呢?如何才能防骗?我们一起来了解。

  骗术一:提前收取看房费

  上海房屋租赁市场上常常有些黑中介以低价或是好看的图片吸引网友过去签协议,交定金,总是口头上告诉你交完定金再带你去看房,而看的房子往往都是很贵或是很差的房子,更有甚者在签约交钱后直接给租房者一个“房东”电话让自己联系。

  小编建议:租房买房一定要选择正规中介,无论是在小广告,还是其他地方看到的租房信息,一定要先看房,并且和房东碰面,核验相关证件后,签署租房合同,才可支付租金。

  骗术二:假冒房东行骗

  上海房屋租赁市场上往往有一些人总是冒充假房东行骗,将快要到期的房子租下来,然后再转租给你,自己从中牟利。可到了租房期限真正的房东却前来收房,而此时假房东早已带着你的钱逃之夭夭了。

  处理租房协议纠纷,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买卖不破租赁是租赁期间出租人将租赁物转让给第三人的,租赁合同对于受让的第三人继续有效。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其具体内容包括:

  1.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这里所有权变动的情形包括买卖、继承、赠与等。

  2.承租人没有终止或解除租赁合同的意思表示。

  如果承租人已明确表示终止或解除租赁合同,则不发生所有权与租赁权的冲突问题。租赁物所有权变动后,新的所有人取代原有所有人地位而成为新的承租人。原出租人因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而退出出租人地位。承租人应依照原租赁合同向新的所有人履行义务。

  (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相冲突的处理

  《民法通则》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按份共有人将出租的共同财产中的自有份额转让时,即发生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其他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冲突。

  一般来讲,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更为优先。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具有所有权保护的效力,而租赁关系是债权关系,依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共有人的物权应优先对待。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虽然有债权物权化的特征,但其毕竟是债权关系,仍然不能等同于物权的效力。

  另外,让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有利于对房屋的管理、修缮、使用。

  (三)租房中的登记备案问题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申请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当事人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取得《房屋租赁证》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取得《房屋租赁证》是租赁合同法、有效的前提条件。登记备案是房产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行为,其本身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

  所以想要在上海房屋租赁市场上租房子一定需要格外的消息,如果你没什么经验,那么可以去青客这样靠谱的网站去看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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