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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城杂谈]不发货、不退款?没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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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笑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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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楼主  发表于: 2019-11-21

你辛辛苦苦赚了钱,买了一套房!你以为你成功地避开了一些黑心房开发商布下的“高房价、虚假宣传、团购费、电商费、改容积率、改规划”等等陷阱,接下来,可以高枕无忧了!

打造温馨小家的道路上陷阱多多,让人防不胜防……一起来看看吧~

案例简介

2018年初陆女士家正忙于装修,经好友顾先生介绍在某装修器材单位购买了某品牌净水系统一套,双方订立合同,付清全款15800元,同时约定机器根据装修进度的要求准时到位。可是在后续的装修过程中陆女士根据装修进度要求提前告知销售方(A)需要提货时,销售方(A)却总以各种理由推脱,迟迟不给发货,2018年底陆女士再与商家沟通时,商家答应给她安排退款,可是直到今年,商家承诺的退款仍然未到位。陆女士忍无可忍,于是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进行了投诉。

维权结果

开发区分局工作人员经过调查发现,这段纠结一年的“退货”风波中存在了另一番有关“代理”的纠葛风波。

据了解,该商品厂家采用的是区域经销商代理销售制度,当初介绍给陆女士该销售者(A)的顾先生也曾以低于市面正常价格购买了此套净水器,可是顾先生在安装及使用过程中与销售者(A)发生过小矛盾,曾经找到当地的有销售权限的经销商(B)进行验货以正真伪,事后,当地有销售权的经销商(B)发现本地存在商业上不被允许的“串货”行为,同时在顾先生那里取证后,要求厂家给此次案件的销售方(A)以违规处罚。而因此单业务面临高额处罚的销售者(A)觉得自己不该白白承受这个损失,因此他认为介绍陆女士购买的顾先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希望顾先生共同承担本次的损失,因此出现了陆女士采购的货款迟迟不得到位的这个局面。

分局工作人员认为,销售方(A)的行为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能得到支持,经过工作人员耐心的沟通解释,销售方(A)终于答应全款给陆女士退货处理,长达一年的装修“闹心”事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市场监管局提醒:串货是由于经销网络中的各级代理商、分公司等受利益驱动,使所经销的产品跨区域销售,造成价格混乱,从而使其它经销商对产品失去信心,消费者对品牌失去信任的营销现象。从法律角度来看,行业里的串货,只要你的销售者营业执照许可证等手续齐备,并不违法。但是消费者自己也要注意甄别,低于市场价的“串货”也会容易买到假货,在这种情况下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合理的保障。希望消费者引起注意,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如遇到纠纷,可拨打12315热线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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