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网发布了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具体内容一起来看下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因公共利益建设项目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张家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张家港市港华路拓宽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张家港市港华路拓宽项目。
二、征收范围:金港镇高桥村,具体包括金港镇塍东路88号,金港镇塍东路153号(上述门牌如有出入,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三、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
四、启征日期:自本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五、签约期限:自本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
六、征收部门: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征收实施单位:张家港市金港镇人民政府。
八、征收现场办公地点:张家港市金港镇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室(金港镇酒香路高桥先锋驿站)。
九、征收现场联系方式:13915683338。
十、监督举报电话:0512-58287981。
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向
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张家港市港华路拓宽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0日
附件
张家港市港华路拓宽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张家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调查登记和采样评估等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金港镇高桥村,具体包括金港镇塍东路88号,金港镇塍东路153号(上述门牌如有出入,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该项目共计征收住宅2户,
建筑面积约847.61平方米(其中已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约为683.19平方米)。
二、实施时间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三、征收政策
(一)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住宅)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后不再另行安置。
独立式住宅选择产权调换的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的120%。被征收房屋(住宅)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均按同一时点市场评估价格确定;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时互结差价。
(二)评估机构的选择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住建部门公布的名录中协商选定。具体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评估机构名录,公布之日起5日内在征收现场登记被征收人的选择意见,被征收范围内半数以上被征收人(户)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成功,由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后进行评估作业。如协商选定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在抽签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抽签时间和地点,并在公布的名录中抽签确定。抽签过程与结果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三)评估报告的异议处理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解释说明。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出具复核报告;评估结果没有发生变化的,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
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四)计户规则及面积认定标准
被征收房屋凭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合法批准建造手续计户。
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记载为准。无房屋权属证书或权属档案记载不明的,以合法批准建造手续为准;无合法批准建造手续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认定。
住宅改作非住宅的,须提供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的相关手续。
对不予认定的非住宅,但有实际经营活动且持有有效营业执照一年以上的,可补偿搬迁补助、停产停业损失补助等费用。
(五)特殊情况的处理
大病、残疾、贫困补助标准按照张政办〔2012〕38号文件相关内容执行。
(六)补偿标准
1.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按两次发放,每次每平方米4元,每次发放中不足400元的按400元计发。
2.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以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按月补助标准进行发放,被征收人自行过渡。
1—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每月每平方米6元发放;13—21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每月每平方米8元发放;21个月以上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每月每平方米12元发放。月补助标准发放中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计算自被征收人交出旧房钥匙起至安置定销房分房公告通知后2个月止。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3.附着物补偿费
按照张政办〔2012〕38号文件相关内容执行。
4.契税补贴
按苏财税〔2010〕33号文件规定的3%进行补贴。
(七)提前搬迁奖励费
对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腾房搬迁的被征收人进行奖励。超过规定期限签订协议及腾房搬迁的,不得享受奖励。
住宅房屋提前搬迁奖励: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及另增每户5000元进行奖励。
(八)未履行征收补偿决定的处理方法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市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由市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房屋补偿和产权调换房源价格
1.经采样评估,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基准价格为:住宅房屋每平方米4395元。
2.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具体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分别评估。
3.住宅产权调换基准价格为:
(1)每平方米4462元。房源地点:文昌小区(现房),户型为中套(具体房源见附表一)。
(2)每平方米4953元。房源地点:金香花苑(现房),户型为大套、中套(具体房源见附表二)。
在征收过程中产权调换房源如有变化,另行公布。
五、签约、奖励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具体签约期限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中确定的签约期限为准。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房搬迁的,享受提前搬迁奖励。超过规定期限签订协议及腾房搬迁的,不得享受奖励。
附表一
文昌小区房源评估汇总表
附表二
金香花苑房源评估汇总表
附表三
被征收人(户)补助类别和标准
原文如下
本文来源:张家港市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