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政收入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也就是说我们的交的罚款的钱要上缴国库,国库可不是老铁们想象的一个特别大的房子,里面放满了钱和金条的那种,而是个银行账户,一般是由地方财政部门在银行专门开设的,每个地方都有,叫做“地方国库”,我们的钱就是交去那个账户上了,就算上交地方财政了。
严格来说,交警的工资里还真就有我们的罚款。因为从财政角度来看,我们的罚款已经算作财政收入来源的一部分,用于交警部门维持自身经营,一般的行政支出,工资发放。
2、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
在上交地方财政后,会有计划的用于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这包含道路、桥梁、车站、码头等以及交通运输业、交通运输机关产业的投资,对交通路障,交通违章车辆拖、吊及保管。
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简单说,这笔基金的用途就是为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垫付医疗费,不能因肇事者或受害者掏不出钱就耽误医治。具体是在这三种情况下使用: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