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小区加装电梯是提升居民生活水平、破解老龄化难题的一项举措,也是不少老小区居民一直以来的心愿。目前,苏州市范围内已有不少老旧小区成功加装了电梯,切切实实让居民体会到了生活的幸福感。
不过实践中加装电梯后
房屋的市值、布局、采光等因素
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不同楼层的业主之间
也难免会产生一些小磨擦~
两套方案引分歧 一楼业主受影响
李先生居住的6层单元楼建造于2008年,为解决居民中中老年上下楼梯问题,李先生游说该单元楼其他业主同意加装电梯。但住在一楼的马、杨两户业主长期在外地,于是李先生通过微信群沟通的方式,将加装电梯的设计图发给马、杨业主,第一套方案获得了两人的同意。
但是第一套方案没有获得其他业主认可,李先生便联系了另一家电梯厂商制作了第二套建设方案,并发布于微信群。最终经过与其他业主讨论确定采用第二套建设方案,但马、杨两人因身在外地并未参加。同年12月,该单元楼所有住户签订意向书、委托书,同意加装电梯、约定分摊费用,并全权委托李先生代为办理加装电梯事宜。签订合同后,李先生将施工图、合同等文件发到了微信群中。
2019年6月1日,电梯加装项目顺利开工。7月下旬,马业主专程从外地赶回查看施工进程,发现最终施工的是第二套方案。马业主认为,第二套方案对一楼住户的通风采光造成了一定影响,且楼道门影响通行和安全。后由于马、杨业主的阻拦,施工无法继续。
其余业主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
与电梯公司解除了合同
并对开挖地面进行回填修复
支出各类费用、违约金等10余万元
随后,包括李先生在内的二至六楼业主
将马、杨两人诉至法院
要求其承担这10万元损失!
共有区域改建须共同协商达成共识
法官表示,同一单元楼内的业主达成加装电梯的意向后,应当就电梯加装建设方案进行磋商。
本案中,第二套建设方案与之前告知马、杨两人的第一套方案存在明显差异,对住在一楼的业主影响较大。其他业主在决定使用第二套方案前应当将方案已变更的情况明确告知马、杨,并征得其同意。然而,李先生仅将建设方案发布于微信群,包括李先生在内的2楼至6楼业主无人对身处外地的马、杨两人就变更建设方案一事进行有效告知。在其未对新方案发表意见的情况下,不能当然地视为其认可该方案。其他业主将未经马、杨2人同意的第2套建设方案交由公司施工,应该对由此导致的损失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涉案单元楼业主共同委托李先生“组织业主召开会议、商议电梯加装事宜、征询全体业主表决意见、进行电梯加装设计申报”等事宜。马、杨两人对于李先生在微信群中发布的通知、项目进展应积极参与、及时关注并发表意见。然而马、杨两人对于李先生发布的第2套建设方案等信息未及时发表异议,一定程度上导致原告产生误解,对造成的损失应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受理该案后
最终判决马、杨承担次要责任
酌定两人分别赔偿7000元!
普法课堂
>>>根据《物权法》规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即可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即将实施的《民法典》规定,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承办法官认为:若想平稳快速推进改造项目落地,还是需要在业主之间反复磨合磋商、直至达成共识,过程固然艰难,但“合理合法合规、公平公开公正”是不可撼动的底线。
延伸阅读
去年,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市政府关于苏州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意见》,明确经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决定就能够顺利通过。
在新意见下,要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尽量减少对相关业主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不利影响,对相关住户造成不利影响的,实施主体应予以协商解决。若日照间距和最小建筑间距不能满足规范要求,应书面征得受影响业主的同意。
另外,意见也明确建设主体可推举一名业主代表作为实施主体,也可以书面委托具有建筑设计、施工或安装资质的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企业等作为实施主体代理上述工作。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目前随着加装电梯持续推进
苏城部分老旧小区的居民
也过上了有电梯的快乐生活
但是在推进改造项目落地时
业主们还是应反复磋商,达成共识
以免因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而不愉快哦~
对老小区加装电梯,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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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苏州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