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我司(张家港市金中铁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宿迁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泗阳盛世嘉园二期三网及广电工程建设施工的《合作协议书》。《合作协议书》规定由和泰公司负责与开发商的合同签订及结算,我司负责施工及验收,前期费用由双方共同垫付,所的利润由双方平分。
至2016年4月我司依合同规定全部完工并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之后开发商于2016年4月19日将全部工程款2448143.62元付款至和泰公司账户。我司向宿迁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结算、讨要工程款,和泰公司实控人郑和董拒不支付,我司遂于2016年11月向泗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9月13日泗阳人民法院下达一审判决书,判决和泰公司应付我司工程款854834.63元及违约金,和泰公司郑和董在法院判决书下达后的2018年10月25日进行了股权转让。后又提起上诉,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5日下达判决书,维持原判。和泰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又进行了股权转让,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2019年11月29日我司在依法申请对宿迁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2019)苏1323破申14号】并指定宿迁天恒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经破产管理人调查发现:和泰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其中实缴200万元,认缴800万元。实缴200万元于2013年4月10日,2013年7月12日,2016年1月12日出资到位。但至和泰公司破产受理时,和泰公司早已停止运营,无经营地址,未移交任何资产,无任何资产可供清偿,实缴注册资金200万元及开发商的工程款2448143.62元已被转移且去向不明。管理人穷尽追查股东(包括负有连带责任的前股东)的财产,结果显示均无任何财产。且和泰公司的股东、法人代表、监事郑和董、郑和平、夏敏、夏浩敏在和泰公司破产裁定后拒不交出和藏匿和泰公司账册印章,已无产可破。张家港市金中铁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为唯一债权人。经确权的债权损失为1650830.19元,
宿迁和泰公司在诱骗我司签订《合作协议书》,隐瞒无实际出资的真相;在我方履行完合同开发商付款后转移藏匿工程款,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藏匿财务账册,通过转让股权于无偿还能力的第三人以达到逃匿的目的的行为,是否属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触犯《刑法》?是否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中(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规定?法院在此案件中是否有义务将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希望有专业人士给予解答,万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