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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城杂谈]重要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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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楼主  发表于: 2021-08-13
关于开展电动二轮车道路交通安全
专项治理的通告
为推进全市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大提升,全面贯彻实施《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和《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决定自2021年8月15日起在全市开展电动二轮车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治理,现通告如下:
一、在全市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二轮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

二、电动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使用期限为十年,已申领临时信息牌的电动两轮车使用过渡期截至2024年4月14日。

驾驶未经公安机关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处五十元罚款。驾驶已申领临时信息牌的电动两轮车过渡期满后仍上道路行驶的,或者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且未申领临时信息牌的电动两轮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驾驶使用满十年或者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扣留车辆,处二百元罚款;加装、改装的,责令恢复原状;拼装的予以收缴。

三、驾驶电动二轮车上道路行驶前正确区分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电动摩托车、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驾驶电动摩托车进入市区等摩托车禁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醉酒驾驶电动摩托车或者驾驶电动摩托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经营者销售时不得对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销售时将电动摩托车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为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虚假宣传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经营者销售电动摩托车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经营者销售时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经营者明知商品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实施拼装、改装或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经营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买卖、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收缴号牌。使用伪造、变造、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扣留车辆,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收缴号牌。

七、扰乱公共秩序或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张家港市公安局 
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9日

来源:张家港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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