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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城杂谈]专项整治!7家单位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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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楼主  发表于: 2021-09-08

随着“刷脸”时代的到来,
个人信息的安全
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针对不少商业门店滥用智能摄像头非法收集消费者人脸信息的违法乱象,2021年以来,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点针对大型商业综合体、品牌连锁门店、商业楼盘销售中心,部署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收集人脸信息违法行为,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案例1


2021年3月17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两家市区某连锁品牌百货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店内分别装有3台和2台“万店掌”品牌摄像头,其店长手机专用APP内均有“人脸识别”模块。



经查,2020年12月,苏州万店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上述两家门店经营场所内安装了“万店掌”FR3客流计数仪,并在店长的专用APP内加设“人脸识别”模块,在该店经营场所内采集消费者面部识别信息后,经后台处理,形成包含消费者识别码(faceID)、年龄段、性别、到店次数、到店轨迹及消费者属性的信息反馈到店长的专用APP内。截至案发,两家门店通过人脸识别方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分别为1271条和528条。

检查后,两家门店立即将上述“万店掌”FR3客流计数仪作断电断网处理,并清除了专用APP内的“人脸识别”模块及所有数据。因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人脸信息,也未公开信息收集、使用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两家门店分别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2021年3月,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市区某商业广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商业广场1楼、负一楼、负二楼的进出通道口装有汇纳科技人脸识别相机共计35台,正在使用中。通过登录该公司“汇客云”系统,发现系统中有大量客流量分析数据。

经查,该公司在商业广场各入口通道处安装了35台人脸识别相机,将实时拍摄的人脸图片传输到云系统,转换成数据并制作成“汇客云”系统的报表,以便查询客流等相关信息。2021年2月16日至2021年3月18日期间,共采集客流423718人次。截至案发,该公司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未予出售。

该公司收集人脸数据未经消费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也未公开信息收集、使用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2021年3月19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塘桥镇某房产公司售楼处检查时发现,现场一楼大厅安装有“HIKVISON”摄像头4台,通过登录名为“明源云客”的系统进行查询,证实上述4台摄像头为人脸信息抓拍摄像头。


经查,自2020年6月起,该售楼处通过收集实时拍摄人脸信息用于分析客户到访信息。截至案发,该公司使用上述人脸识别摄像设备共抓拍采集人脸数据4622条,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未向他人提供过有偿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


2021年4月,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市区某房产公司售楼处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售楼处有2个人脸识别摄像头。客户进入售楼处后,人脸识别系统自动采集人脸信息。


经查,该售楼处于2020年9月起开始使用人脸识别系统,通过在售楼处安装2个人脸识别摄像头,对所有进入售楼处的人员进行人脸信息采集。自当事人使用人脸识别系统以来,共对4800人进行了人脸信息采集,但是仅与其中220人签订了《关于在售楼处中心设置高清音视频监控系统的隐私权政策确认书》,涉嫌非法对4580人进行了人脸信息采集。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


2021年7月,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市区某房产公司售楼处检查时发现,5台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摄像机处于工作状态。通过登录名为“明源云客”的监控系统平台,显示包含有客户姓名、身份证号、性别等内容。


经查,2020年10月,该售楼处在收银台安装1台认证一体机,在进门口、销售大厅及样板间三处安装5台摄像机。在未经消费者知情同意且明示收集、使用人脸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的情况下,通过该设备的人脸识别功能对客户来访渠道进行统计和判别。经“明源云客”系统查询统计,自2020年10月至案发,该公司采集了包含购房者在内的共201490条人脸信息。目前该公司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立案调查。


案例6
2021年7月,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市区某房产公司售楼处检查时发现,4台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摄像机、1台人证一体机均处于通电工作状态,通过登录名为“旺小宝地产客户管理系统”的监控系统平台,在该系统图片导入认证记录模块将执法人员的证件照片导入后,成功识别出到访的执法人员共计6张人脸照片信息,匹配分值从88到97不等。

经查,该公司未征得客户知情同意采集人脸信息。通过调取该售楼处访客记录,共发现460条包含购房消费者在内的到访记录。目前该公司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立案调查。

普法宣传
根据国家《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35273-2020)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面部识别特征属于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属于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司法解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警示:
面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迫切需求,广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进一步明确了对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买卖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下一步,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履职,积极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执法实践,依法严厉打击侵害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督促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优化市场消费环境。

来源:张家港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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