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违法租赁?
张家港三力并发,
正在查处!
今年以来,
我市“331”机制办牵头协调,
住建部门严格执法,
镇机制办积极配合,
累计完成22起
出租房租赁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
查处数量和质量
在苏州大市范围综合排名第一。
一、在统筹协调上发力
各相关部门明确职责任务,
理清工作流程,加强沟通协调,
密切协作配合。
● 组织各镇(区)机制办做好出租房违法租赁行为摸排、违法证据采集、基层管理督促整改等工作,并协调镇(区)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配合住建部门开展执法工作。
●协调住建部门根据镇(区)上报的案件线索,组织开展专项联合执法工作,深入执法一线及时协调解决问题,提高工作效能。
二、在执法查处上发力
组建专门队伍,加大查处力度。
制定查处方案和询问提纲,提高执法办案操作性;抽调精干力量,成立“车库出租住人夜调”行动小组,利用晚上休息时间深入社区执法调查,累计开展夜间执法70余人次。
前移执法关口,及时破解难题。
针对前期调查取证困难、违法事实难以认定等情况,住建局建设监察大队提前介入,协助房产管理科室通过询问出租人、查看租房协议或转账记录等方式,收集固定出租证据,及时认定车库出租用于居住的违法事实,让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开展联合行动,形成工作合力。
建设监察大队联合房管中心以及各区镇,上下协同,集中开展整治行动。由属地政府取得出租住人的证据并告知房管中心,房管中心初步确认证据并赴现场进行核实后开具整改单,若限期未整改,则移交建设监察大队进行查处。区镇累计提供信息线索100余条。
紧抓源头治理,规范房产中介。
9月,建设监察大队和房产交易中心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出租房屋居住安全涉及的房屋经纪行为开展排查整治。通过排查,发现两家房地产经纪机构存在居间、代理车库出租用于居住的违法行为,依法对该两家房地产经纪机构分别作出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在普法宣传上发力
市镇两级机制办以及住建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开展普法教育。大批原有车库出租用于居住的业主开始自觉整改,周边群众交口称赞,出租房违法租赁案件办理工作进入良性循环。
下一步,我市将继续抓好出租房租赁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巩固“飓风行动”行政执法工作战果,针对群众投诉举报集中、社会反响强烈的出租房违法租赁案件,重拳出击,严管重罚,形成震慑效应。
出租房屋做到哪些才安全?
房东和居民都该注意这些↓↓↓
张家港市出租房屋
居住安全告知书
(上下滑动查看)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有效预防和减少居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特此告知如下: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二、经依法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不能用于居住的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四、与生产、储存、经营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的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五、不得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六、出租的居室应当设有外墙窗户,卧室和使用面积不满十二平方米的起居室(厅)不得隔断出租,隔断应当采用轻质不燃材料固定围护,严禁使用泡沫彩钢板等易燃材料进行装修。厨房、卫生间、阳台、汽车库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七、出租的每间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四平方米,出租的每间居室居住人数不得超过两人;
八、窗户和阳台确需安装金属栅栏等设施的,应当能从内部易于开启,不得影响逃生疏散和灭火救援;
九、出租人、承租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出租房屋所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不得遮挡消火栓;
十、仅设有一部疏散楼梯的居民自建低层、多层出租房屋,应当在二层以上的每层设有外墙窗户的部位至少设置一部用于公共逃生的软梯;三层以上的居民自建多层出租房屋的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结构楼梯或者未经防火保护的金属楼梯;
十一、出租人应当在出租的每间房屋配备防烟雾口罩、报警哨、手电筒,出租给两户以上的承租人,应当在出租房屋内配置至少两具三公斤以上的干粉灭火器或者相应量的其他灭火器;
十二、出租房屋内出租居室达到十间以上,或者出租床位达到十个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在每间居室以及公共区域安装火灾探测报警器或者只能火灾预警装置,在公共区域安装应急照明灯,并在每间居室张贴应急疏散路线图;
十三、电线敷设应采用阻燃材料穿管保护,严禁私自、违规接电气线路,严禁超负荷用电或者实施其他危害用电安全行为;
十四、出租房屋不得在卧室内使用明火,严禁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内使用燃气;
十五、电动车不得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间、安全出口处和电梯前室停放或者对电动车蓄电池进行充电。
法律责任
违反上述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违反上述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上述第六、第七项规定的,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上述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上述其他各项规定的,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从严惩处。
来源:张家港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