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收益归业主
挪用属违法......
今天(3月1日)
新修订的《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正式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共六章八十六条,设总则、业主和业主组织、管理和服务、使用和维护、法律责任、附则六章。
《条例》中有哪些重要的规定?
又会如何影响到我们的生活呢?
作为业主
这些内容你需要重点关注
↓↓↓
(上下滑动查看)
01
物业防疫请配合
《条例》第八条明确,依法配合物业服务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是业主的义务。
02
增设电梯可表决
《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既有多层住宅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增设电梯的,应当经本幢或者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条例》还规定,鼓励和支持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业主达成自愿增设电梯协议提供服务,物业服务人应当为增设电梯提供必要的协助。
03
住宅装修有章法
《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不需要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结构改造,禁止拆改房屋的基础、墙、柱、主梁及屋架等主要承重构件,或者超过房屋原设计承载力增加荷载;涉及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拆除或者部分拆除房屋中抗震、防火措施以外的非承重墙体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在施工前向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行政许可。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持有关资料向物业服务人办理登记手续,签订并严格遵守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不得影响他人生活。
04
车位不够有新招
《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配建的访客汽车停车位、车库不得出售、附赠或者出租。未配建访客汽车停车位的,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依法合理设置访客汽车停车位。
《条例》第七十条第五款明确: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租金按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
《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明确: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出租公共、共用车位、车库;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采用先到先停等优化停车资源的方式使用公共、共用车位、车库。
05
专项资金专项用
《条例》第七十六条:物业保修期届满后,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以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外墙、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六)消防设施损坏,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的;
(七)其他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作为物业
这些内容你需要重点关注
↓↓↓
(上下滑动查看)
01
不可强制要求业主“刷脸”
《条例》第四十六条明确:物业服务人不得强制业主、物业使用人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方式使用共用设施设备。
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进行并确保信息安全。
02
不可随意收取物业费
《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及第五款:收取物业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物业服务收费成本调查和物业服务收费纠纷调处机制,对物业服务人擅自扩大范围收费、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等问题进行督促整改,指导物业服务人规范收费行为。
03
小区公共收益应公示
《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四款:公共收益扣除必要的合理支出后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年度补充,补充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条例》第五十六条前两款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公共收益的财务审计要求,并明确审计结果应公示。
同时,《条例》第八十、第八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挪用、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等业主共有财产的,责令其退还,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侵占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4
换物业前,旧物业仍应服务
《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05
物业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提醒业主、物业使用人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业主、物业使用人未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物业服务人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向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报告。
新修订的《条例》
规范了物业管理活动
维护了广大业主的权益
将提升小区业主的居住生活品质
让大家都能住得舒适、安心
时间过得飞快
转眼就到3月了
3月起还有一批新规将施行
涉及个税汇算清缴、养老保险、医疗等
一起了解下吧!
2021年度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可预约办理
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即将开始,办理时间为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为提升办税效率和申报体验,今年税务部门新推出了预约办税服务。纳税人如需在3月1日至3月15日之间办理年度汇算,可于6:00-22:00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进行预约。3月16日以后,无须预约即可办理。
个人收款码不关闭不停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将于3月1日起施行。
此前,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公告明确,3月1日之后,个人收款码可继续使用,不关闭、不停用、功能不变。同时新设“个人经营收款码”,用户可自由选择使用。在支付清算协会公告发布后,微信、支付宝也先后发布公告称,3月1日之后,个人收款码可继续正常使用。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多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明确医疗机构应按照相关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这意味着一段时间有效的项目不需重复检查,病情变化较快的相关项目才需重新检查。
四部门:不得利用算法对消费者实施不合理价格差别待遇
国家网信办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
不得利用算法屏蔽信息、过度推荐、操纵榜单等干预信息呈现;
不得利用算法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不得根据消费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
打击骗保套保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月22日发布《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个人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将按规处理
民事诉讼可在线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印发《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2022年3月1日起,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可认定见义勇为
《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3月1日起实施,鼓励公民向公安机关报告家庭暴力行为,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可认定见义勇为。
上面这些新规
你最期待哪一个呢?
欢迎评论区留言哦!
来源:央视新闻、人民日报、中新经纬、苏州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