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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城杂谈]本月起施行!这笔钱归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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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楼主  发表于: 2022-03-04

自3月1日起
新修订的
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正式施行
其中明确提出
小区公共收益归业主
挪用属违法!


看到这里
就有小伙伴提出疑问
条例中所提到的小区公共利益
是指哪些收益呢?
小编这就来为大家科普!

什么是小区公共收益?
小区公共收益是指
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小区共有部分
进行经营获得的收入
电梯广告、户外广告、
自动售卖机、快递柜……
这些在住宅小区中常见的事物
背后的收益其实都归全体业主所有
属于小区公共收益

《民法典》有关规定如下:
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也就是说
收钱的虽然可能是物业
但物业只是代为管理
这些钱都归业主所有
并且物业公司在收取及使用
相关公共收益后
理应向业主进行公开
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除了对小区公共利益
提出了明确要求
那对于广大业主而言
《条例》中有哪些重要的规定?
又会如何影响到我们的生活呢?
赶紧跟着小编来学习下!

作为业主
这些内容需要重点关注
1.疫情当前,你需要配合物业的防疫措施。
业主应依法配合物业服务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
——第八条

2.《条例》明确了需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

(五)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六)筹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第一款

3.关于是否增设电梯,你也有自己的表决权。
既有多层住宅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增设电梯的,应当经本幢或者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4.一直令你头疼的车位问题,《条例》也有了新的规定。
亲戚朋友来访时,车辆可以停至访客车位: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配建的访客汽车停车位、车库不得出售、附赠或者出租。未配建访客汽车停车位的,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依法合理设置访客汽车停车位。
——第七十条第一款

预算不够时,你也可以租赁车位:
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
——第七十条第五款

你也可以与他人共用车位: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出租公共、共用车位、车库;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采用先到先停等优化停车资源的方式使用公共、共用车位、车库。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作为物业
这些内容需要重点关注
1.在提供物业服务的过程中,你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六)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七)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使用业主、物业使用人信息;

(八)强制业主、物业使用人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方式使用共用设施设备;

(九)骗取、挪用或者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等业主共有财产。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2.你应当加强对业主个人信息的保护。
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进行并确保信息安全。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3.物业费的收取不能随心所欲。
收取物业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
——第五十条第一款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物业服务收费成本调查和物业服务收费纠纷调处机制,对物业服务人擅自扩大范围收费、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等问题进行督促整改,指导物业服务人规范收费行为。
——第五十条第五款

赶紧提醒你家小区物业!

来源:苏州住建、偶俚张家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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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学红 威望 +1 - 2022-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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