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全国千万网友都在关注着“湖中怪鱼”的一举一动。
7月下旬,位于河南平顶山汝州的中央公园出现“怪鱼”,经辨认,“怪鱼”疑似高危外来生物“鳄雀鳝”。为了抓捕“怪鱼”,公园用一个月把公园湖水排空,引发众多网友围观。截至8月27日,“湖中怪鱼”已被捕获。
图片来源于微博热搜截图↑
据水产部门专家介绍,“湖中怪鱼”确为鳄雀鳝,这种生物体型较大,性情凶猛,主要以捕食鱼类为生。它们原产于北美洲,在我国生态环境中没有天敌,一旦入侵成功将对生态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
鳄雀鳝本来属于观赏鱼,在国内没有大规模养殖,目前主要作为家庭观赏鱼被养在鱼缸中,而近期发现的鳄雀鳝都是在城市公园湖泊、河道、小区景观湖等地,因此,可以基本确定这些流入自然的鳄雀鳝是人为放生的。
全国范围内放生“鳄雀鳝”并非个例
其实,全国各地放生鳄雀鳝的新闻并不罕见。自2007年起就有报道说在广东自然水域发现鳄雀鳝。近期,全国多地又出现许多关于鳄雀鳝的新闻,据《央视财经》报道,在昆明某小区的人工景观池内也发现了鳄雀鳝的身影。
小区物业经过排查,初步判定是小区业主放养到景观池内的。由于鳄雀鳝神出鬼没,加上观景池面积不小,抓捕工作有一定难度。8月26日,小区物业通过抽水泵降低水位,将这条“怪鱼”成功捕获。
图片来源于《央视财经》公众号↑
最近几年,全国范围内发生的违规放生事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较大关注。而违规放生如此被关注的原因,基本上可以归咎于这样盲目放生的行为既给放生地的自然生态环境带来了破坏,也给当地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了负面影响。
擅自放生“怪鱼”鳄雀鳝涉嫌违法
其实鳄雀鳝在2020年就上榜了我国禁止放生或遗弃的主要外来物种“黑名单”,这两年都是农业农村部相关工作中重点关照的对象。
根据《生物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丢弃外来物种。专家表示,常规购买和售卖鳄雀鳝并不违反法律。但要是擅自放生鳄雀鳝,这一行为无疑构成违法。
而根据《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违规对鳄雀鳝进行放生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后,还是要提醒大家,随意放生不可取。违背生态规律盲目放生,不仅会导致严重的生态灾难和负面的社会后果,甚至涉嫌违法。
因此,放生者应该提高自身法律意识,以不破坏生态环境、损害他人利益为原则,在充分了解要放生的动物后科学、理性地放生。
监管部门也应该从源头抓起,从外来物种的引进到贸易等各个环节加强监管,同时也要加强科普,尽量避免外来入侵物种对我国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注:文中图片均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