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辽宁司法 2023-04-21 16:43
爱心人士
收养流浪宠物
流浪宠物咬伤他人
收养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案例一
“我在买菜时被被告谢某饲养的大狼狗咬伤右腿。”
事情发生后,谢某将刘某送至镇卫生院,并为其垫付了第一针狂犬疫苗费用。后因双方未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刘某将谢某诉至津南区法院,请求谢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031元。
“咬伤原告的是一条流浪狗,我不同意赔偿。”
根据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可知,咬伤原告的狗原是一条流浪狗,由被告喂养了几天时间且被告用一根电线将此狗拴在柱子上,狗挣脱了电线,咬伤原告。
案 件 审 理
法院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案中,虽然咬伤原告的狗原是流浪狗,但咬人事件发生时,此狗由被告定期投喂并固定在特定区域活动,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饲养和管理关系,且没有证据表明原告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最终,依法判处被告谢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共计4376.6元。
裁 判 观 点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虽然咬伤原告的狗原是流浪狗,但咬人事件发生时,此狗由被告定期投喂并固定在特定区域活动,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饲养和管理关系,且没有证据表明原告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法 律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为“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法律责任,规制于能够对动物进行直接控制的人,包括但不限于动物的本权人、占有人、保管人等。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即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案例二
钱女士在散步时捡到一只小型宠物狗并带回了家,还通过微信朋友圈、张贴招领信息等办法,寻找狗的主人。可迟迟未找到。一周前,这只狗把一位李女士咬了,李女士让钱女士承担打狂犬疫苗和其他治疗费用。这时,狗的主人赵先生联系上了钱女士,希望要回狗。钱女士认为是赵先生的狗咬伤了李女士,应由狗的主人来赔偿。可赵先生却表示,狗在钱女士家暂养期间伤了人,赔偿费应由钱女士出。希望记者帮忙咨询一下,这钱到底该谁出?
律师声音
律师认为,钱女士应承担责任,但可以向宠物主人赵先生追偿。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钱女士是管理人,因此应承担侵权责任。另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因赵先生与钱女士之间是无因管理关系,钱女士对狗没有管理义务,故钱女士照顾狗所支出的必要费用,赵先生应偿还,受到的损失可以请求赵先生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