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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城日报]再次明确!可以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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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楼主  发表于: 2023-08-22
网上挨骂记得保存证据
可以索赔


近日,因同小区业主何先生在500人大群里@自己,并辱骂自己“脑壳有问题”,成都市民王先生将对方告上了法庭,起诉对方名誉侵权。

如今,该判决已生效。
判决何先生在小区500人大群里
向王先生发布道歉声明,
保留时间不得少于3天,
并向王先生支付合理支出800元。

在微信群被骂“傻x”,起诉!

王先生介绍,自己是成都某小区业主,今年3月10日,当大家在小区500人业主群里就维权话题展开讨论时,他发表完意见后,一个微信昵称为“不会起名”的业主就@了他,并对其连续发了3条消息:“你**脑壳有问题?”“不维权你在这******?”“傻*”。



▲业主在群内被骂 聊天截图

王先生认为,对方在500人大群以@的形式,指名道姓地对其进行公开辱骂,进行人身攻击,损害了个人名誉,于是聘请律师起诉了对方。
王先生在业主群表态,可以观点立场不同,但不能人身攻击。这件事“交给法律是最合理合适的解决途径。”


▲受案通知书


骂人者:诉讼请求“有点过分”
王先生的诉讼请求中写道,希望法院判令被告(何先生)在业主群内@每一位业主,澄清事实,并在群内向他公开道歉,同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向其支付精神抚慰金、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何先生表示,此前大家在业主群讨论时,对方就有点“阴阳怪气”,在群里说“业主代表是怎么选的?凭什么代表他?”之类的话,他气不过,就在群里骂了他。
他认为,自己当天的行为的确存在不妥之处,但对方的诉讼请求“有点过分”。


法院:构成人格尊严侵害
庭审中,何先生认为,他在群里的发言并未使王先生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社会评价降低,因此不存在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发布的言论是否侵害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本案中,被告何先生在案涉微信群内发表的“你**脑壳有问题?”“不维权你在这******?”“傻*”的言论具有一定的侮辱性,存在贬低原告人格的意图,构成对原告王先生人格尊严的侵害,且案涉微信群作为一种信息交流平台,具有公开性和传播性,便捷快速、散播广泛,被告发表的言论可以造成相关信息的公开传播,令公众对王先生的品格产生不良印象,降低对其的社会评价,原告要求被告何先生承担相应责任,也具有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何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案涉微信群内向王先生发布道歉声明,声明保留时间不得少于3天,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同时还需向王先生支付合理支出800元。


律师:被辱骂后保存证据
律师表示,目前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已延伸至QQ群、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空间。
若遭遇类似侮辱、诽谤时,受害人应有理有据地进行沟通,保存证据,若双方无法达成和解,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而此次判决也再次明确,在微信群或朋友圈骂人需要承担责任,为人处世均应遵守规则和法律。同时也提醒大家,当权利受到侵害之时应当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央视网综合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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