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保税区金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北侧(京港大厦)506G室。
法定代表人:朱满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城,系该公司员工。朱满林、吴长娣的儿子。
(2019)苏1183民初787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家港保税区金江运输有限公司
序号 股东 持股比例 最终受益股份
1 朱满林 实际控制人 50.00% 50.00%
2 吴长娣 最终受益人 50.00% 50.00%
吴长娣,担任张家港保税区金江运输有限公司等公司股东;
股东: 1吴佳城 - 高管 …
2吴秋霞(朱满林、吴长娣的女儿)--张家港保税区金江运输有限公司 —
3田斌 (朱满林、吴长娣的女婿)— 法人 :4朱满林
吴秋霞 —— 张家港远思青少年托管,法人。
黄良章、周领娣和与张家港保税区金江运输有限公司事故纠纷发布日期:2020-05-29
原告:黄良章,男,,汉族,住扬中市。原告:周领娣,女,汉族,住扬中市。
被告:吴秀龙,男,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张家港保税区金江运输有限公司。
代表人:朱满林,系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W某某,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平安财产保险张家港支公司。负责人:周彦,系该公司。
原告黄良章、周领娣与被告吴秀龙、张家港保税区金江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江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房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周某某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Z某某、被告W某某、被告金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W某某、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L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依据
原告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方赔偿死亡赔偿金944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89240元、丧葬费39870.5元、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赔偿1628110.5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原告分别系本案交通事故受害人周某某的父亲、母亲。
2019年10月22日15时38分许,被告W某某驾驶苏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苏E×××××号重型罐式半挂车,于扬句线(243省道)30公里加800米附近(即:句容市陈武加油站)地段处,由北向南方向实施左转弯掉头时,与由北向南方向直行的Z某某所驾驶的苏L×××××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周某某受伤,24岁的周某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认定,被告W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某不承担责任。苏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苏E×××××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登记为被告金江公司所有,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保险。审理中,原告撤回要求被告方给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1.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
2.苏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苏E×××××号重型罐式半挂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3.原告各项诉讼请求偏高,其中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丧葬费认可36342元;因被告W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故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当承担;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承担;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认可2500元;诉讼费不予承担。对于金江公司垫付的医疗费中有正式医疗票据的费用予以认可,但应扣除10%非医保用药。
被告金江公司辩称,1.被告W某某系被告金江公司雇佣的员工,事故发生时系在履行职务行为。2.事发后被告金江公司垫付原告医疗费1305.47元且另行支付原告方费用5万元,共计垫付51305.47元,以上款项不要求返还被告金江公司,由法院直接判决给付原告方用于补偿原告损失。3.对于原告各项具体诉讼请求的意见与被告保险公司意见一致。
被告W某某辩称,意见同被告金江公司意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