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详情
公告日期 2013-11-06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柳纪文、 支勤、 徐钰贵、 张译丹、 张家港市文龙织造有限公司
公告人/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公告内容 柳纪文、支勤、徐钰贵、张译丹、张家港市文龙织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3)园商初字第0459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柳纪文、支勤、徐钰贵、张译丹、张家港市文龙织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园商初字第04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结果
一、被告柳**、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250,7517.06元,并偿付至2013年2月18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计人民币33,823.84元,及之后的利息(含罚息、复利)(其中,自2013年2月19日起至2013年7月7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贷款年利率7.8%计算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1.7%计算的逾期罚息、复利;自2013年7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1.7%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柳**、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用人民币61500元。
三、被告徐**、张**、张家港市文龙织造有限公司对被告柳**、支*的上述第一、二两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张**、张家港市文龙织造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柳**、支*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844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用人民币600元,合计人民币34444元,由被告柳**、支*、徐**、张**、张家港市文龙织造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