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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城杂谈]老伴去世后他将房子的一半产权过户给女儿,谁知却引出了姐弟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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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楼主  发表于: 2017-06-13
仨兄妹为继承房屋遗产选择了诉讼,但原本原告弟弟毕伟只要求继承老父亲名下的50%份额,却遭被告的姐姐毕琴、哥哥毕荣的反对,认为弟弟毕伟对父母亲从不尽赡养义务而不能继承。
仨兄妹的父亲毕老于2014年12月1日去世,母亲叶某先于老伴在2000年3月15日去世,该对老夫妻生前共生育本案原被告二子一女。
据悉,因两老健在时靠女儿毕琴照顾居多,在母亲叶某去世后,毕老将名下座落在本市景风路某号的房产,于2013年4月在房产中心中心重新作登记,确认按份由毕老及毕琴各拥有50%的产权。因毕琴对父母亲所尽的义务多,对此老大毕荣表示没有异议,同意老父亲所作的决定。
身为同胞手足的毕伟却认为,自己有继承老父亲名下的涉案房屋遗产。虽然自己移居香港多年,并取得了香港身份证,成为经常往返沪港两地做生意的商人,生活条件也要比哥哥姐姐富裕些,但他认为身为毕老的子女,在毕老去世后按照我国的继承法,当然有权继承遗产的权利。遂于2016年12月上旬,一纸诉状把姐姐毕琴、哥哥毕荣告上法院,要求享有涉案房屋的继承权。毕伟聘请了律师撰写了简单的诉状,明确要求继承涉案房屋中老父亲名下50%房产份额中的三分之一。
法庭上,对于毕伟之诉身为姐姐的毕琴则表示不同意,认为毕伟对年迈的父母亲生前没有照料过,更没有尽过赡养义务,现父母亲去世了却要来主张权利,表示无法咽下这口气。身为长兄的毕荣也表示,不赞同弟弟毕伟的继承主张。
尽管法庭上原被告双方意见严重对立,但经过法庭调查取证,诉讼的天平,逐渐朝着有利于原告毕伟一方倾斜。
原来,在2000年3月毕老的妻子叶某去世后,原被告双方没有选择诉讼,那么含盖在毕老名下的房屋,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其中有一半,属于叶某名下的遗产。在该遗产没有经过分割的情况下,毕老念及女儿毕琴一直在照顾两老,便与毕琴一起,在2013年4月在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办妥房屋产权的重新登记,去掉了叶某名下一半房屋产权的份额,明确变更涉案房屋由毕老及女儿毕琴按份共有各50%。
如此变更登记,无形中剥夺了且侵犯了两个儿子对母亲叶某的遗产继承权,从法理上说该变更登记属无效登记。在法官作出利害关系的分析后,被告之一的毕琴表示要再考虑考虑,是否接受法院主持下的调解。
距离法院开庭审理过去半个月,本案原被告及代理律师再次来到法院,原被告握手言和。经法院指导,仨兄妹协商一致决定,涉案房屋产权份额由原告弟弟毕伟获六分之一,哥哥毕荣获六分之二,其余六分之三归毕琴所有。
仨兄妹共同协助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由毕伟、毕荣承担相应的费用。一起本属复杂的房屋遗产继承纠纷,原本涉及要推翻原房屋无效登记变更的案件,在法官调解下最终平息得到化解。
事后,承办法官朱睢洁说道,本起案件能够及时得到化解,对原被告双方来说,是一条最有效的捷径之路,避免了兴师动众,劳命伤财的兄弟姐弟之间“法律博弈”。
或许,原被告的老父亲生前基于各子女,对老人赡养所付出的辛劳多寡,才会在生前将房屋产权作过户变更登记。但老人恰恰忽略了他所作的处理与我国法律相违背,“好心办坏事”,擅自处理了老伴叶某的遗产部分,不但侵犯了两名儿子的继承权,还导致房屋登记机关作出了错误的登记。
若本案要法院作出判决的话,直接导致的后果将撤销涉案无效的变更登记,重头再打一场官司。对法院说审判不是目的,能和解社会矛盾才是人民法院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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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rry yan 威望 +1 - 2017-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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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17-06-13
这就是放开二胎后,未来家庭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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